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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認定告知書之日起幾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

企業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認定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

法律依據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第八條 企業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認定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

統計機構認為企業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告知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統計機構應當充分聽取企業的意見,對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統計機構應當采納。

第九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企業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時限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統計機構認定企業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應當制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載明以下事項:

(壹)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三)認定事由、依據;

(四)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五)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

(六)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認定日期。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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