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認定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
法律依據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第八條 企業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認定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
統計機構認為企業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告知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統計機構應當充分聽取企業的意見,對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統計機構應當采納。
第九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企業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時限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統計機構認定企業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應當制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載明以下事項:
(壹)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三)認定事由、依據;
(四)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五)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
(六)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認定日期。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