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起草的《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 7月27日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第壹條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籌集、存儲、支出、使用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
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住房、安置房或購房人無需向開發企業支付房價款的項目不納入監管範圍。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構,負責本市新建商品房(濱海新區除外)預售資金監管。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可以委托區住建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賬專用、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本市對新建商品房預售中用於支付建築安裝、區域配套建設等費用的資金實行全程監管。監管資金應當用於商品房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監管資金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專業機構結合區域、建築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確定和調整。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簽發之日起至不動產首次登記之日止。
第六條完善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統壹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實行網絡化信息管理。
第七條具備資金監管安全規範運行所需的理財業務能力和網絡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與資金監管機構合作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並在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後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時,應當按照壹戶壹號商品房銷售許可申請對應賬戶的原則,選擇壹家商業銀行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按壹棟或多棟開立,資金監管機構、商業銀行開戶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九條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監理項目的名稱和地點;
(三)監管賬戶的名稱和賬號;
(四)監理項目的範圍;
(五)監督資金使用的節點;
(六)監督資金的籌集、支出和使用;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監管賬號等開戶相關信息的,應當到資金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壹條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存入房價款。
購房人通過《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商業銀行網點櫃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網銀轉賬等方式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後,資金監管機構通過監管系統計算監管資金數額,實施全過程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提取全過程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優先用於項目的相關建設。
第十三條監管資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完成主體結構驗收、完成竣工驗收、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大於6層(含6層)小於17層(含17層)的建築,可增加“建築層數的二分之壹”節點;對於18層以上(含18層)的建築,可增加“三分之壹建築層數”和“三分之二建築層數”的節點。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撥付調控資金:
(壹)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申請使用資金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40%;
(二)主體結構竣工驗收合格後,累計申請使用資金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70%;
(三)竣工驗收後,累計申請使用資金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94%;
(四)竣工驗收備案後,累計申請使用資金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99%;
(五)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後,可以申請使用剩余監管資金。
對已完成“建築層數二分之壹”節點的6層以上(含6層)17層以下(含17層)的建築,申請使用資金累計不超過監管資金的55%;超過18層(含18層)的建築,申請使用的資金累計金額分別不超過監管資金的50%和60%。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憑銀行出具的保函可以免除同等金額資金的監管。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監管資金,應當按結向資金監管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壹)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可直接申請結監管資金;
(二)完成主體結構驗收,提交主體結構質量驗收的相關材料;
(三)完成竣工驗收,提交竣工質量驗收的相關材料;
(四)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提交竣工驗收備案的相關材料;
(五)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提交不動產首次登記的相關材料。
超過6層(含6層)小於17層(含17層)的建築,超過18層(含18層)的建築已完成“建築層數二分之壹”和“建築層數三分之二”的節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監管資金前,區住建委應當對項目形象部位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監管資金的,資金監管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出具同意撥付的證明;不符合的,退回補正。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的開戶銀行應當憑資金監管機構出具的批準證書和傳輸的電子信息,於當日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匯總所轄銀行監管賬戶的相關信息,提供給資金監管機構。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解除付款通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結清退款,應在辦理退房手續後7個工作日內退還房價款。房價款退還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監管賬戶中該房屋的剩余監管資金。
第二十壹條應當納入監管的預售資金與實際支付到監管賬戶的資金不壹致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資金監管機構出具的資金整改證明到開戶銀行辦理整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後,可以申請解除監管,資金監管機構將在2個工作日內解除對監管賬戶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凍結、扣劃監管賬戶時,商業銀行有義務證明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和監管賬戶的性質,並及時書面通知資金監管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使用自有資金補充被扣資金。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資金撥付,關閉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打印功能,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壹)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將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向購房人返還房價款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的開戶銀行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及時記錄和劃撥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擅自挪用或擠占資金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追回款項,資金監管機構暫停與違規銀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新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新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格式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八條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建築設計規範、房地產市場變化等情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可以調整監管資金的使用和相應的資金額度,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九條濱海新區範圍內商品房項目資金監管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0+20265438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