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上位法是《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是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條例》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立足當前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著眼於優化我省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積極回應中小企業訴求和呼聲,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
總則:
第壹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