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辦〔2008〕10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節能與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東莞市節能與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和規範財政資金管理,推進節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我市節能目標,根據《關於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的實施意見》(東府〔2006〕35號)和《關於印發〈東莞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東府辦〔2007〕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東莞市節能與清潔生產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獎勵取得較好節能效果和通過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節能資金)。
第三條 節能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註重效益、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節能資金主要采取獎勵方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經貿局根據工作實際,提出節能資金年度預算建議;制訂和發布每年度節能資金申報指南;組織申報、評審工作;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年度節能資金計劃。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節能資金預算及財務管理。審核市經貿局編報的節能資金預算建議;復核市經貿局編制的項目資助計劃;負責資金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獎勵對象、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節能資金的獎勵對象為在我市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八條 節能資金的使用範圍:
(壹)企業開展的節能和清潔生產項目;
(二)項目管理費;
(三)市政府決定實施的其他節能項目。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節能資金不予扶持:
(壹)申報企業因違反有關財經和節能、環保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未滿兩年;
(二)申報企業有欠稅、惡意欠薪、未定期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等嚴重失信行為;
(三)申報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
第十條 對企業開展的節能項目,按照實際節能效果給予企業獎勵,用於補充企業開展節能降耗經費。
(壹)獎勵條件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行業規範,企業單位生產總值能耗連續兩年呈下降趨勢,當年實現節能量占年總能耗5%及以上,且節能量在1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
企業節能量是指項目正常穩定運行後,因用能系統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節約量,以項目實施前後單位產品能耗的差值與基準產量為基礎進行計算,具體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審核評定。
(二)獎勵標準
根據當年實現節能量,按200元/噸標準煤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壹條 對省、市清潔生產企業進行獎勵,用於補充企業開展清潔生產經費。
對通過市級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被認定為市級清潔生產企業的企業, 給予壹次性獎勵10萬元。
市級清潔生產企業,通過省經貿委組織的審查,被認定為省級清潔生產企業的,再給予壹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費是指市經貿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驗收鑒定等所發生的場地租賃費、專家交通費、專家食宿費、專家勞務費、中介機構服務費以及宣傳節能與清潔生產扶持政策、發布項目計劃、培訓、項目跟蹤管理所發生的費用。項目管理費列入節能資金年度預算,由市經貿局按已批準的項目管理費開支預算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報和審核程序
第十三條 申報程序
(壹)市經貿局根據每年我市節能工作計劃和工作重點,制訂和公布每年度節能資金申報指南;
(二)申報企業根據節能資金申報指南提交申報材料;
(三)鎮(街)企業持有關申報材料向所在鎮(街)經貿辦提出申請,由鎮(街)經貿辦會同財政分局初審後再上報市經貿局;中央、省和市屬企業持有關申報材料直接向市經貿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
(壹)節能企業獎勵項目
1. 資金申請表;
2. 申請報告;
3. 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的企業節能量審核報告;
4. 企業上壹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申報前壹個月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報表須加蓋企業公章;
5. 企業營業執照、納稅憑證、免退稅憑證復印件;
6. 其他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二)清潔生產企業獎勵項目
1. 資金申請表;
2. 申請報告;
3. 清潔生產工作總結報告;
4. 其他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評審和批復
(壹)各鎮(街)經貿辦會同財政分局按申報指南完成對申報企業的初審,並上報市經貿局。
(二)通過初審的企業,由市經貿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項目進行評定、驗收。
1. 節能企業的審核
市經貿局委托節能量審核機構對企業實際節能量進行監測和審核,並出具審核報告;市經貿局根據審核報告核定的節能量確定節能獎勵金額。
2. 省、市級清潔生產企業的認定
市級清潔生產企業按《東莞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暫行辦法》進行認定;
省級清潔生產企業按《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驗收管理辦法》(暫行)進行認定。
(三)經評定、驗收,擬納入節能資金獎勵計劃的企業和項目,經市財政局復核後,由市經貿局負責通過市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和項目, 由市經貿局會市財政局上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後,聯合下達節能資金獎勵計劃。
在公示期間對申報企業和項目有異議的,由市經貿局組織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納入下期節能資金獎勵計劃,並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章 資金撥付和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節能資金獎勵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七條 中央、省和市屬企業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申報企業;鎮(街)企業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下撥到鎮(街)財政分局,再由鎮(街)財政分局撥付給申報企業。
第十八條 企業應設立專賬對項目的資金投入情況進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收到項目獎勵資金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現行企業財務通則作企業收益處理。其他單位可按專項應付款形式入帳,並分別按照現行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六章 節能量審核機構的管理
第十九條 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節能量審核機構名單,由節能量審核機構參照《節能項目節能量審核指南》對企業年度節能量進行審核,出具審核報告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市經貿局對節能量審核機構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管。對節能量審核報告嚴重失真的審核機構取消資格,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檢查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 市經貿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獲得節能資金獎勵的企業和項目在市經貿局網站進行公開,公開期限為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市經貿局負責組織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對節能資金的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資金的財務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被檢查的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節能資金使用單位應接受審計等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並主動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經貿局根據《東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東府辦〔2006〕60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建立節能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總結和評估節能資金的使用效益。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抽查評價重點項目。
第二十四條 單位對節能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節能資金,截留、挪用節能資金,不按規定使用節能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項目獎勵、追繳項目資金和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節能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發布部門:東莞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8年09月26日 實施日期:200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