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a)帶有“中國”、“中國”、“國家”、“國內”和“國際”字樣;
(二)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全國”、“全國”等字樣;
(3)不包括行政區劃。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壹)與行政區劃同級;
(二)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包括同級行政區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由企業自行翻譯使用,不必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
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
外商獨資企業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壹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企業名稱中同時使用市轄區名稱和市行政區劃名稱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中使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行政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在其名稱中,將行政區劃置於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壹)在控股企業名稱中使用字號;
(2)控股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無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壹)經國務院批準;
(2)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三)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含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