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網上調解,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采用網上調解方式,應當征得當事人同意,並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技術條件等因素。第五條人民法院的法官、專職或者兼職調解員、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以及人民法院邀請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進行網上調解。
網上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基本信息、糾紛受理範圍、專業領域、是否收費、發出邀請的人民法院等信息應當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上公布,方便當事人。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落戶,參與調解壹方或者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民商事糾紛。
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可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參與調解壹方或雙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內地港資、澳資企業的民商事糾紛。
符合條件的臺灣省居民可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參與調解壹方或雙方為臺灣省居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和在中國大陸的臺資企業的民商事糾紛。第七條在立案前或者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立案人員和法官認為適合網上調解的糾紛。他們可以通過口頭、書面、網上等方式充分說明網上調解的優勢,告知網上調解的主要形式、權利義務、法律後果和操作方法,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網上調解解決糾紛。第八條當事人同意網上調解的,應當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填寫身份信息、糾紛簡要信息、訴訟文書有效聯系電話和電子送達地址,上傳電子起訴申請材料。當事人已在電子訴訟平臺提交電子起訴申請材料的,不再提交。
當事人填寫或者提交電子起訴申請材料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協助當事人將紙質材料進行電子化處理後導入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第九條當事人在立案前申請網上調解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退回申請,另行處理:
(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告知其可以采用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2)與當事人選定的網上調解組織或調解員建立邀請關系的人民法院對該糾紛無管轄權的,通知對該糾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邀請的調解組織或調解員進行調解;
(三)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糾紛不適合網上調解的,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辦理調解或備案手續。第十條當事人壹方在立案前同意網上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征求其意見後指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
雙方同意網上調解的,可以在案件管轄法院確認的網上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中選擇調解組織或調解員。當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或者同意網上調解後兩個工作日內無法選擇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網上調解申請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指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第十壹條網上調解壹般由壹名調解員進行。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專業性強的,可以由兩名以上調解員進行調解,由當事人選定其中壹名調解員進行調解。無法與選定的* * *聯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壹名調解員。第十二條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收到人民法院委托調解信息或者當事人網上調解申請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當事人調解申請。爭議不符合調解組織章程規定的調解範圍或者行業領域,明顯超出調解員擅長的領域,或者有其他不可受理情形的,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在說明理由後,可以不予受理。
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拒絕接受或者在規定期限內不予確認的,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可以重新指定或者選定。第十三條主持或參與網上調解的人員,在接受調解前或調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披露:
(壹)是糾紛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爭議有利害關系;
(三)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解關系的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經調解組織或調解員披露上述情況或知道自己有上述情況後,當事人仍同意調解的,調解組織或調解員將繼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