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構內部審計的組織系統
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系統是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有力屏障。內部審計的組織模式及職權必須符合公司治理的結構要求,為治理型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壹,建立具有獨立性、權威性的內部審計機構,改變內部審計機構平行於各職能部門的現狀,使之向更高層級升格,從體制上保證內部審計工作內容的全面展開。內部審計應協調各方面關系,憑借優勢通過具體的業務活動體現其監督、評價、服務職能,並側重於對高層經理及其下屬各職能部門工作進行監督與評價,提出建設性建議。
第二,變革內部審計的管理模式。我國改制後的國有企業大多為監事會與董事會聯合的治理模式,對於內部審計機構的隸屬關系,有三種比較合理的選擇:壹是由監事會領導;二是隸屬於董事會;三是由監事會和董事會雙重領導。從 理論 上講,監事會有更大的權利行使所有者賦予的監督權,董事會則有更大的權利行使決策權。作為保護所有者權益的內部審計,行使監督權應歸於監事會的領導,以在公司內部形成壹個完整的監督系統。這種機構設置的前提是公司監事會有充分的權力與能力行使所有者的監督權。考慮到我國改制後部分公司監事會存在監督權的行使缺乏力度,功能名存實亡、功能弱化等問題,在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上,通常采取第二種模式,即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實施對內部審計的管理。而條件成熟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而由監事會和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這種“ 政治 上的三權分立思想在公司機關構造上的顯現”,從“權力層次”的理論上為治理審計提供了最強獨立性的制度支持,應該屬最優模式。
2、確保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治理作用 鑒於內部審計在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轉及管理和控制風險等方面的獨特的作用,它在幫助管理當局及審計委員會對內部控制進行評估、報告方面也起著任何其他部門所無法替代的作用。美國政府出臺Sarbanes-Oxley法案明確規定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置和保持有效的內審機構,否則不得上市或將面臨退市。內部審計師已被看做是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外部審計師構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壹,這壹觀點很快被 社會 各界所接受,並達成***識。隨著我國對內部控制重要性認識及所采取的壹系列舉措(如財政部《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等頒布實施、中註協《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的發布),有理由相信內部審計必將且應該成為企業內部組織中不可或缺的關鍵職能部門。為加快我國公司治理建設,在當前內部審計的重要性還沒有為人們普遍認識和重視的情況下,首先在《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非常必要,同時還應參照前述為確保內部審計有效發揮作用所應具備的條件對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進行規範,尤其還應對我國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資職作進壹步嚴格的規定。
(二)提高內審人員的職業勝任力
內部審計要能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具備獨立性可以說僅具備了必要條件,還必須具備充分條件——職業勝任能力。為發揮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作用,審計委員會必須確保內部審計規範是遵循國際內部審計標準,並要求內部審計師尤其是CAE必須取得適當職業證書以證明其職業勝任能力。 目前 ,首推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CIA)證書,這是惟壹被世界各國都認可的資格證書。取得該證書除要通過嚴格的 考試 ,還須有兩年以上審計、會計工作經歷,取得證書後必須參加IIA規定的後續 教育 方可註冊,否則取消其資格。如果內部審計是由有勝任能力的職業內部審計師按照其職業標準和行為規則,獨立地、勤勉謹慎地進行的,其必定成為企業管理當局提高效率、管理和控制風險、實現企業目標最得力的智囊。因此,企業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否有效除具備獨立性外,最關鍵的是其必須配備充分的、全職的、具有職業勝任能力的內部審計師。
(三)豐富審計主體
治理審計的主體可以是多方面的,在以相應的機構主導之下,根據業務需要,可能需要多方面人員參與進來,包括企業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企業相關部門的專業人員、外部獨立審計師、獨立董事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等,並由此分為內部治理審計和外部治理審計。這壹現實的做法,完全打破了內部審計原有的“內部性”壁壘,外部人員也可以實施內部審計。如果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內部審計的聯合外部專業性的咨詢公司進行內審咨詢都是可行的。
(四)拓展審計對象及範圍
1、實施治理過程審計
(1)戰略審計。 戰略審計是公司治理過程中的壹種正式機制,是正式的戰略考察過程,它同時對董事會和管理層施加約束;戰略審計應采取由董事會主導的審計模式,主要由公司的獨立董事來負責執行,是獨立董事參與戰略管理過程的主要方式。其審計的主要 內容 是對公司經營戰略實施前監督和評價其制訂的合理性。通過戰略審計既可使公司的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在實現目標的同時,不斷獲得更多的資源;又可使公司不斷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抓住 發展 的機遇,避免或減少威脅,確保公司戰略符合股東的利益,以及戰略實施過程中監督和評價管理者是否將戰略目標轉化為公司行動。
(2)加強風險管理審計。風險管理審計是風險基礎審計的壹種延伸,其基本吸收了風險審計各種特點,只是在此基礎上擴大審計關註點到 企業 的主要戰略目標,管理層對風險的容忍度,主要風險評價指標以及企業績效評價 分析 等涉及 現代 企業整體風險管理領域的多方位角度。而且風險管理審計已經開始關註為實現企業戰略目標應如何進行風險優化,如企業對哪些固有風險可以實行避免、轉移或接受並予以控制的風險管理策略。
(3)重視內部控制審計。以內部控制評價為核心的管理審計依然是治理型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內部控制審計,主要是運用文字描述、調查表及流程圖等手段與 方法 對內部控制系統實施健全性評價,以及通過穿行試驗或重點測試來進行符合性測試等,以檢查和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被遵循及內部控制機制運行是否有效,並找出內部控制系統中的薄弱環節並加以改進,促進企業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改善管理,減少損失浪費,提高 經濟 效益。
2、對公司治理效果進行評價
(1)董事會評價
董事會評價是通過對董事會結構及其成員、董事會風格、董事會培訓、董事會實務(包括企業使命和戰略的制訂、創新、生產力、市場推廣、人員開發、團體關系以及最終收益等)作出評價,對董事會的治理責任及其業績作出保證。董事會評價的難度是評價標準的選擇。以下方面可作為董事會責任的評價標準: 法律 、法規、政策、 社會 規範; 歷史 模式、公司傳統;與公司事項相關的長期戰略目標;責任人的認定;董事會誠信與成長力;董事會參與或幹涉公司事件;績效的業務與行業對比分析等。事實上, 目前 各國公司治理準則都已形成壹套較為全面的治理評價指標體系,這些評價指標是董事會評價現有的具有較強操作性的 參考 標準。
(2)評價審計委員會的活動
審計委員會的活動應當具有下列特征:正式的書面形式的審計委員會章程對目的,成員及獨立性,會議頻率,成員的作用和責任,與管理層、內部和外部審計師的關系,報告責任,進行特別調查的授權等 問題 進行闡述;實際的活動與章程的規定相比較;實際的活動與正式的指南和規則相比較;實際的活動與最佳實務相比較;以及審計委員會使用正式的自我評估程序。
審計委員會對保證治理結構及其支持程序的有效性負最終責任。因此,將審計委員會的活動與章程中確定的作用和責任,以及外部指南和最佳實務等進行比較就非常重要。例如,審計委員會的結構和章程必須包含特定的責任和與Sarbanes-Oxley Act,SEC規定和其他公司治理指南的遵守有關的最佳實務。內部審計師經常應審計委員會的要求進行這類評價,以證實他們遵守了這些新的規定。當然,必須將這些責任和最佳實務整合到公司總體的治理活動中。審計委員會章程還必須保證內部審計師具有有效執行和遵守審計標準所需的各種資源,接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和接近高級管理層的權利。該章程必須和內部審計部門的章程保持高度的壹致性。最後,內部審計師應該將這些評估視作通過觀察、訓練和建議等方式為審計委員會提供價值的重要的機會。
(2)管理責任審計
管理責任審計是以評價管理(經營) 責任為主要的業務內容,通過對經營管理活動(經營或項目、業務或事項等) 進行審查與評價,並采用壹定的標準來衡量其經濟性、效率性及效果性,從而找出差距,挖掘潛力,提高效益,或證實效益優劣,評價管理績效,提供咨詢意見,增加公司價值。我國現階段的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壹種典型的管理責任審計,涉及決策審計、效益審計、經營審計和舞弊審計等相關內容,是壹種 中國 特色的治理審計。
(五)改進內部審計的技術與方法
1、內部審計應該突破單純的、事後審計的傳統方式。
隨著 計算 機技術的發展及其在公司中 應用 水平的提高,通過在公司內部建立壹個完善、高效的審計信息化系統和審計操作平臺,逐步實現審計過程的三個轉變:從單壹的事後審計轉變為事後審計與事中審計、事前審計相結合;從單壹的靜態審計轉變為靜態審計與動態審計相結合,從單壹的現場審計轉變為現場審計與遠程審計、非現場審計相結合。
2、內部審計的實施應向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的方向發展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是指為減少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內部審計機構與 會計 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企業內部審計應從單純依靠內部審計人員的力量轉變為尋求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工作的合作協調關系,如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相互交流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在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等等。這既有利於緩解內部審計人員少而任務重的矛盾,又可以充分利用內部審計的反饋機制,以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與質量。只有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結合起來,並互動地發揮作用,才能保障整體企業契約機制的有效運行。
(六)協調並統壹內部審計的相關規制
近幾年,作為完善與發展內部審計規制的重要舉措,國家審計署發布了新的《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也相繼制定了《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以及二十余項內部審計具體準則。除此之外,相關法律法規對內部審計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從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現狀及發展趨勢分析,這些規制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急需在實踐中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緊密結合公司制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內部審計人員的配備、內部審計程序與方法的建立、內部審計標準的制定,以及內部審計質量的監督等問題,尋求各法律法規的協調與統壹,以制定出較為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規範體系,以通過具體規制強化內部審計的地位和責任,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及其作用的充分發揮。
與此同時,要加快各級內部審計協會的組織建設與制度建設,盡快設立和完善地方性或區域性內部審計協會,建立健全中國內部審計新的行業管理體制,使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由行政型的法規強制管理、分散管理,轉變為社團型的行業自律管理、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