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版)及填報說明。
壹.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按月(季)預繳所得稅時查賬征收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本表適用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的申報。
第二,標題項
“納稅期限”:從納稅期限的第壹天起至納稅期限的最後壹天止。
對於年中開始營業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為當月(季)開始營業之日起至當月(季)最後壹日止。從次月(季度)開始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頒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數字)。
3.“納稅人名稱”: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證上記載的納稅人全稱。
三。每列的報告
1.第壹部分,按實際利潤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填寫第2行至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本期發生額”欄填寫當月(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的數據;從第2行到第17行,填寫從65438+10月1年到該月(季)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
2.第二部分按上壹納稅年度平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填寫19行至24行。
其中:19行至24行,填寫當月(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的數據;從第19行到第24行,填寫從65438+10月1到該月(季度)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
3.第三部分,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的納稅人,填寫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額”欄,填寫當月(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的金額;“累計金額”欄,填寫從當年65438+10月1到本月(季度)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
四。每條線的報告
1.第1行至第26行,納稅人按其預繳申報方式填表。
實行“按實際利潤預繳”的納稅人,填寫第2行至17行。實行“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應填寫19行至24行。實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的納稅人應填寫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填寫跨地區業務匯總納稅(以下簡稱匯總納稅)。其中,匯總納稅人應在1至26行的基礎上填寫28至31行。匯總納稅二級分行只填寫本表的第30、32、33行。
動詞 (verb的縮寫)具體項目填寫說明
(1)按實際利潤預付。
1.第二行“營業收入”:應填寫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和其他國家會計法規計算的營業收入。銀行主要列示納稅人營業收入的金額,不參與計算。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寫根據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和其他國家會計法規計算的營業成本。銀行主要列出納稅人經營成本的金額,不參與計算。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寫根據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法規計算的利潤總額。銀行的數據與利潤表所列利潤總額壹致。
4.第5行“按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應根據稅收規定填寫按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的預售收入和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收入,應填寫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應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
5.第6行“免稅基的非應稅所得和應稅所得”:填寫稅法規定的非應稅所得、免稅所得、減征所得、免稅所得和扣除應稅所得的金額。本行通過《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減免明細表》(明細表1)完成報告。
6.第7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抵扣)減少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7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填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納稅調整數。本行通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填報。
7.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根據稅收規定,填寫所得稅前以前年度可彌補的虧損金額。
8.第9行“實際利潤額”:根據本表相關行的計算結果填列。9號線= 4號線+5號線-6號線-7號線-8號線。
9.第10行“稅率(25%)”: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為25%。
10.11行“應交所得稅”:根據相關行的計算結果填列。行11 =9 ×10,行11 ≥0。跨地區業務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11≠9×10行。
11.12行“所得稅減免”:根據稅收規定填寫當期實際享受的所得稅減免。本行通過《所得稅減免明細表》(附表3)完成報告。
12.13行“實際預繳所得稅額”:填寫納稅人本年度上月和本季度累計繳納的所得稅額,“本期發生額”欄為空。
13.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收)所得稅額”:根據稅收規定,填寫特定業務已預繳(征收)的所得稅額。由施工總公司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預繳的所得稅。
14.15行“應交(已退)所得稅”:根據本表有關欄目計算填列。15累計金額列= 11-12-13-14,且15 ≤0,填0;“本期金額”壹欄未填寫。
15.第16行“減:以前年度多繳本期已繳所得稅”:填寫以前年度多繳本期已繳但未退稅的所得稅。
16.17行“本月(季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計算填列。當17行累計金額欄=15 -16,且17行≤0時,當前金額欄為空。
(二)按上年平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1.19行“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寫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期金額”壹欄未填寫。
2.第20行“本月(季度)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計算填列。
(1)按月預繳的納稅人:20行= 65438行+09 ×1/12。
(2)按季預繳的納稅人:第20行=第65438行+09 ×1/4。
3.第21行“稅率(25%)”:填寫所得稅法規定的25%的稅率。
4.第22行“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根據本表有關欄目計算填列。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扣除:所得稅減免”:根據稅收規定,填寫當期實際享受的所得稅減免。本行通過《所得稅減免明細表》(附表3)完成報告。
6.第24行“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根據相關行計算填列。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稅務機關事先確定的其他方法。
第26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填寫以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確定的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
(四)匯總相關項目的納稅總分。
1.第28行“已分攤的所得稅總額”:根據本表本月(季度)預繳的所得稅(1行至第26行)填報已繳納的所得稅總額,本期預繳的所得稅按照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采用不同的預繳方式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匯總納稅總額:15行×總預繳比例。
(2)匯總納稅總額“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第24行×應繳總額預繳比例。
(3)匯總納稅總額“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第26行×應納稅總額預繳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總撥預繳比例”是指跨地區經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總撥預繳比例報25%;對於省內業務匯總納稅,應按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上報應分攤的預繳比例。
2.第29行“集中財政分配的所得稅額”:匯總填報已繳納的稅款總額,以本表本月(季度)預繳的所得稅額為基礎(第65438行+0至第26行),根據集中財政分配的預繳比例計算本期預繳的所得稅額,分別采用不同的預繳方式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匯總納稅總額:15行×集中財務分配預繳比例。
(2)匯總納稅總額“按上壹納稅年度平均應納稅所得額預繳”:第24行×中央財政撥款預繳比例。
(3)匯總納稅總額“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第26行×財政集中撥款預繳比例。
跨地區經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實行匯總納稅,中央財政撥付的預繳比例報25%;省內匯總納稅的,按照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申報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
3.第30行“分支機構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本表本月(季度)預繳的所得稅額(1行至第26行)填報已繳稅額,本期預繳的所得稅額根據分支機構應納所得稅額的比例計算,采用不同的預繳方式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匯總納稅總額:15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
(2)匯總納稅總額“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第24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
(3)匯總納稅總額“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第26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
上述計算公式中“分支機構應分擔的預付款比例”:跨地區經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應分擔的預付款比例報50%;對於省內業務匯總納稅,應按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填寫分支機構應分擔的預繳比例。
分支機構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分配表》(2015版)中填寫“分支機構所得稅額”。
4.31行“其中:所得稅應由壹般獨立生產經營部門分擔”:跨區域經營匯總納稅申報的壹般納稅人和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能、按規定視為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的部門本期應預繳的所得稅。
5.第32行“分配比例”:對於征收稅款的分支機構,填寫根據《征收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版)確定的本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
6.第33行“所得稅分配”:填寫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按照分配比例計算預繳或匯算清繳的所得稅。第33行=30行×32行。
六、“是否微利”填寫。
1.納稅人上壹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本年度預繳時選擇“是”,累計預繳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選擇“否”。
2.對於今年新辦的,如果總資產和員工人數符合規定條件,選擇是;如果預付累計會計利潤不滿足小微條件,選擇否..
3.如果上壹年度的“總資產”和“職工人數”符合規定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微觀條件,則估計本年度會計利潤符合微觀條件,因此選擇“是”,選擇“否”。
4.納稅人在第壹季度預繳所得稅時,鑒於上年匯算清繳尚未完成,可根據上年第四季度預繳情況選擇“是”或“否”。
本欄為必填項,如不符合小規模微利要求,選擇“否”。
七、表的關系。
(壹)表格之間的關系
1.9號線= 4號線+5號線-6號線-7號線-8號線。
2.行11 =9 ×10。當不同稅率適用於稅務匯總的sum分支時,11≠9×10行。
3.當第15行= 11-12-13-14,且第15行≤0時,填寫0。
4.當17行= 15行-16行,且17行≤0時,填0。
5.第20行“本期發生額”=19“累計發生額”×1/4或1/12。
6.第22行=20 ×21。
7.24行= 22行-23行。
8.第28行=15或24或26 ×規定比率。
9.第29行=15或24或26 ×規定比率。
(二)表間關系
1.第6行=非應稅所得和應稅所得豁免明細表(附表1)第1行。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抵扣)明細表第7行“本期發生額”= 13行11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第7行“累計金額”=第13行,第16列。
3.所得稅免稅清單(附表3)第12行和第23行=第1行。
4.所得稅匯總及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版)第30行=“分支機構-分享所得稅額”。
5.所得稅匯總納稅分局所得稅分配表(2015版)第32、33行=“分配比例”和“分配所得稅額”對應納稅人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