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減少資本時,往往會導致債權人利益的損失。因此,公司作出減資決議後,需要及時向債權人同時支付,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種行為是公司減資時必須進行的,也是法律法規對債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需要在報紙上發布公告;減資公告見以下格式:XX市XX公司減資公告根據公司股東會決議,XX市XX公司註冊資本由XXX萬元減為XXX萬元,現予以公告,債權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XX市XX有限公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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