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買房是不能直接落戶的,需要達到壹定積分才可以落戶,在海南擁有住房是可以積20分,積累到80分的,是可以在海南落戶的。
根據《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第六條 本省實行省外來瓊務工經商人員積分落戶制度。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有序引導的原則,在來瓊務工經商且已辦理《居住證》或者《暫住證》的省外人員中實施積分落戶制度。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壹票否決指標組成。
(壹)基礎指標及分值。基礎指標包括就業年限、住房、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居住年限、年齡等指標。滿分為100分。
1、就業年限積分。在瓊合法穩定就業累計滿5年的,積10分;累計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此項積分累計不超過20分。
2、住房積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瓊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積20分;本人在瓊租住合法產權公有住房或者合法產權私有住房的,積10分。
3、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積分。在瓊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累計滿5年的,積10分;累計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此項積分累計不超過20分。
4、居住年限積分。在瓊連續居住滿5年的,積10分;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此項積分累計不超過20分。
5、年齡積分。年滿18周歲至40周歲的,積20分,41周歲至50周歲的,積15分,51周歲至60周歲的,積10分,61周歲以上的,本項不積分。
(二)加分指標及分值。加分指標最高分值為30分。獲得國家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30分;獲得省部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20分;獲得地市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10分;獲得縣(區)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5分。
(三)減分指標及分值。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和守法誠信等指標。
1、凡提供身份、就業、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項(次)扣減10分。
2、在積分期間有個人信用不良記錄的,每項(次)扣減5分。
(四)壹票否決指標。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或者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五)落戶分值。落戶分值為80分。計算方法為基礎分數加上獎勵分數減去扣除分數。達到落戶分值的,本人及其***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請人工作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擴展資料:
《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二條 申請積分落戶的人員應當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填寫《居民積分落戶審批表》,提交落戶申請,同時提交就業年限、繳納城鎮社會保險、連續居住時間、住房、居民戶口簿、獲獎證書等證明材料。
申請人可按年度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提交增加積分的相關材料。申請積分落戶人員就業地縣級社保機構、居住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個人申請向申請積分落戶人員提供其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租房情況、學籍等憑證和證明。
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對申請積分落戶人員所提供的材料和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其基礎指標分值和加分指標分值進行初步審核,兩項積分達到80分的,將其材料逐級報至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審批;兩項積分未達到80分的,應當登記建檔。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