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合同、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地位。根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勞動關系發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也稱協議解除。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針對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競業禁止條款。具體來說,競業禁止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用人單位以及其他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本身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需要簽訂競業限制的,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