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跨境民族文化的戰略需要。目前跨境民族文化面臨著壹個十分敏感的問題,那就是,同源同根、長期相互交流的跨境民族往往擁有相同的文化,如果相鄰兩國中的壹方搶先對雙方***有的文化標誌進行產權登記註冊,則邊境地帶***同的民族文化變成了其中壹方的“專利”、據為己有,另壹方將喪失其民族文化品牌,從“正宗”淪為對方獨有品牌的壹個旁支、壹個附屬市場、壹個銷售“分部”或“分公司”。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問題十分嚴重、嚴峻。由於經濟利益的驅動,各國、各方的利益往往並不壹致,民族文化的跨境性與民族國家利益的保護性、競爭性,時常相互矛盾,因此,必須要有戰略的、全局的眼光看待民族文化的保護,正確處理具有相同文化內涵卻跨境分屬不同國家的民族文化,從政府宏觀管理的戰略高度,應對其標誌性的文化符號進行保護、弘揚,逐步形成具有本國特色的文化專利。這方面正反例子、經驗教訓很多。 中藥的歸屬問題是壹個典型:中國與日本之間的“中藥”與“漢方藥”之爭,體現出日本的壹種文化產權搶占戰略;部分外國、外地廠商趁我國中醫藥、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之不足,大量購買中國傳統藥方和療法,分析其成分後,申請專利,反客為主,向我國這個中藥的原創地出口“洋中藥”,使知識產權原創者損失慘重;最近中國與韓國掀起的“端午節”歸屬權之爭,韓國將“端午節”列入其國家遺產名錄,把“端午節”視為韓國文化遺產;中越之間的銅鼓發源地及銅鼓文化之爭等等,都是典型。在國內,如廣西雲南等地對“壯族繡球”等品牌的歸屬,以及各民族對“扁擔舞”、“竹竿舞”等民俗歸屬的重復認領等等,也都是典型。這類相鄰地區搶占同壹種民族文化資源的經驗教訓,真是不勝枚舉,必須引起慎重、周密的戰略思考。試想,如果中國、越南或第三國對中越邊境的民族特色資源,如衣飾、食品、住宅、節慶等等,以及八角、樹種、禽畜等農產品,或手工藝品等,率先註冊,其經濟、社會的後果將如何?當然,搶占文化資源的各方利益不是“有妳沒我”的“零和”結局,相同的文化品牌,經濟利益上仍可以***享,但是,民族文化的特征卻可能因對方的搶先註冊而受限制。
邊境歷來是各國保護本國知識產權的前沿,各國間簽署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是邊境海關執法的依據。同理,邊境也應該是文化產權保護的前沿。跨境民族的文化知識產權問題,是國家之間、地區之間、民族之間知識產權問題的壹個縮影,各國、各地、各民族在經濟交往中,要保護自己的利益,必然要保持自身的貿易比較優勢,必然要樹立自己獨有的資源。從這個意義上講,少數民族創造的文化當然也是壹種需要保護的產權與貿易資源。
2.適應經濟全球化形勢的迫切需要。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形勢,當前我國正在遵循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法律依據,實行知識產權戰略,保護和壯大民族產業與專利技術。但目前對數量巨大、蘊藏豐富、歷史遺存的民族民間文化,除了極少數註冊、列入“世界文化遺產”以及像對中醫藥之類利益重大的文化遺產開展知識產權保護之外,許多民族民間文化並沒有被視為“知識產權”,即便是各地采取的“保護民族民間文化”立法保護形式,由於民族民間文化的產權、所有權權利主體難以確認,即這些傳統文化似乎是國家所有,又是民族、地方所有,還可能是個人所有。因此,產權保護的操作難度大,全社會保護民族文化知識產權的意識仍然淡薄,這必然會使壹些民族處於被動,無法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3.發展民族文化產業的現實需要。壹方面,發展民族文化產業先要求確立文化產權。有了文化產權才談得上形成文化品牌、開發文化產業,否則,缺乏法律保護,終究會被當作“盜版”受到排擠、歧視、取締。另壹方面,有了文化產權,還需要與經濟產業結合,善於在創新中發展,走上產業化,從而得以保護自己的文化。過去的教訓是,壹些民族為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文化產權與經濟利益,數百年來以“祖傳秘方”的方式,“傳單不傳雙”,壹代傳壹人,秘密地保存、傳承有本地特色的民族技藝。由於擔心秘方外傳,不敢批量生產,發展到現在往往流失,偶爾也有成為“孤本”、“獨家”。在現代法治社會、產業時代,這種自我的、非產業的保護方式,因其不具備法律效力與產業化規模生產能力,最終也將被取代。
自從中國加入WTO、全面參與經濟全球化以來,市場、產業的專利競爭日趨激烈,越來越多散落民間的“秘方”、“孤本”、“絕技”正積極向國家申請專利,以尋求法律的保護。但是,各民族對本民族文化還沒有廣泛積極地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文化產權戰略。所以,要從戰略高度積極應對經濟全球化和國際專利競爭,既要在時間上加快專利申報、審查速度,也要擴大民族文化專利申報範圍,並鼓勵民族企業到國際上註冊專利。
總之,現今我國社會各界對民族文化產權仍然理解不足,以為這種產權可以自然而然獲得認可,其實缺乏法律依據。由於不少文化資源為各民族所***有,因此所有權、文化產權更是模糊不清。這種想當然的產權觀念與全球發展大勢相悖。在“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2004年寫入憲法後的今天,“民族文化產權不受侵犯”也應該成為有法可依的規範。而且,既然現在根據民族歌謠等改編、創新出來的民歌可以註冊、申請版權,為什麽作為這種文化產品源頭的民族民間文化不能申請產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