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種畜禽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二章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第七條 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公布,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設立由有關科研、教學、生產單位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相關專家組成的省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估和相關咨詢。第九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畜禽遺傳資源調查,建立本省畜禽遺傳資源檔案,將原產本省的畜禽遺傳資源全部納入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
納入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對畜禽遺傳資源實行保護。第十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與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簽訂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協議(以下簡稱保護協議)。保護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畜禽遺傳資源的名稱、基本特性;
(二)最小有效保護數量和群體結構;
(三)飼養管理方式、舍飼條件、保護措施等;
(四)資金補貼方式、數額和用途;
(五)畜禽遺傳資源的利用要求;
(六)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變化時,對畜禽遺傳資源的處理;
(七)保護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壹條 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保護協議的規定,加強種畜禽飼養管理和疫病防疫。飼養管理方式、舍飼條件、保護措施等應當符合畜禽生長的自然習性,有利於種畜禽自然性狀的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護協議的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並對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予以技術指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移用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補貼資金。第十二條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不再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時,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收回最小有效保護數量的畜禽遺傳資源,並按照保護協議約定給予補償;協議沒有約定的,參照市場價格給予相應的補償。第十三條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章 種畜禽品種選育與生產經營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技術推廣機構開展聯合育種,促進畜禽新品種、配套系選育和利用。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繁育珍貴、稀有、瀕危和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畜禽品種。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種畜禽品種,農業農村、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在實驗設施設備及種畜禽場的建設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