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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壹企業盜用技術秘密被判賠1.59億,這個企業侵犯了哪些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宣判了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等與王龍集團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被訴侵權人王龍集團公司等盜用香料?香蘭素?技術秘密,被判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

在這個案件中,相關企業的行為是侵犯商業秘密罪,涉及不正當競爭。對此,我有以下幾點看法:

壹,侵犯商業秘密罪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商業秘密包括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

該案中被訴侵權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競爭對手的技術秘密,已經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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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采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爭優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比如商業毀謗、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廣告等都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只要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比如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比如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對此,妳有什麽想說的呢?歡迎在評論區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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