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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相對於民事保護而言有哪些特點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民事保護的不同之處:

壹、行政保護的法律權益不同於民事保護的法律權益;

二、行政保護的行使主體是行政機關,權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向行政機關舉報,但並不能自行啟動相應的行政保護程序;

三、行政保護的手段多為能力罰、執行罰,當然也包括沒收非所得、罰款等經濟罰;

四、行政保護的結果可以作為民事保護的證據事實,有利於民事保護的順利實施。實踐中,通常會將兩種保護方式結合起來,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相對於民事保護而言有哪些特點:

《專利法》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法》規定,如果發生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引起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進行查處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著作權法》規定,出現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等上述侵權行為時,除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有得到解答嗎!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壹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壹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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