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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第壹部分(只需要概念背書用)

第五部分 知 識 產 權

壹、知識產權概述

(壹)知識產權的概念與特征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於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廣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壹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品名稱和標誌,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壹切權利。 狹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只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標記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而不包括科學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註冊。

(二)知識產權的分類

1.著作權與工業產權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工業產權,是指人們依法對應用於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壹定地區和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按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我國,工業產權主要是指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

2.創造性智力成果權與工商業標記權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三)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對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成果,即通常所說的智力成果,如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新產品新方法的發明創造。

二、著作權

(壹)著作權的概念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二)著作權的取得著作權的取得,也稱著作權的產生,壹般指著作權產生的法律事實和法律形式,具體而言就是著作權因什麽原因產生和符合什麽形式產生。著作權的取得制度各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並不相同,概括起來主要是兩種,壹種是自動取得制度,另壹種是登記取得制度。所謂登記取得,即著作權的取得以著作權人向相關著作權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為要件;所謂自動取得,即著作權的取得以作者創作完成作品為要件,無需辦理上述相關登記手續。

1.取得著作權的實質性條件

(1)作品的概念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2)作品的分類著作權法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壹)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壹)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壹定介質上,由壹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壹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2.取得著作權的程序性條件《著作權法》規定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3.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1)情形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對象(著作權法第五條)。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2)原因從法律性和公益性等角度回答。

(三)著作權的主體

1.作者與著作權人著作權人包括:

(壹)作者;

(二)其他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註意:作者不壹定是作品的著作權人。如職務作品中員工利用職務完成的作品,著作權人為公司。

2.特殊類型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合作作品,兩個以上作者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同享有,合作作者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委托作品,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著作權屬於受托人。演繹作品是指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編輯作品是對若幹單獨的作品或其他材料進行選擇、編輯而形成的作品,如選集、期刊、報刊、百科全書等。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編輯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應遵守以下規則:

1、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編輯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資料等創作條件,並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有。  2、編輯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即編輯人進行編輯創作時,如涉及的是著作權作品,必須經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3、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因此,編輯作品作為壹個整體,其著作權歸編輯人享有,但其中可以獨立存在、單獨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權由該作品的作者享有。 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制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依壹般原理,影視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是影視作品的作者眾多,有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並且除去音樂、劇本或美術作品外,大多數作者的創作不可分割地融進同壹表現形式中,因而這些作者無法單獨行使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法定分享轉讓制,既由導演、編劇、作詞、作曲等作者將其著作權保留署名權,其他權利轉歸制片者享有。而在其中可有單獨使用的作品時,又實行雙層著作權的分配方式。匿名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匿名作品,或稱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者隱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寫明其真實姓名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對匿名作 品同其他作品壹樣實行保護。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 作者或者繼承人行使著作權。”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對於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權利歸屬,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等作品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但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有展覽權,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後,其展覽權應歸誰所有?對此,從實際出發,並遵守國際慣例,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即指公開展出的權利歸原件所有人享有,獲取得作品原件的人雖然不享有作品的全部 著作權,但享有其中的展覽權。

(四)著作權的內容

1.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壹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2.著作財產權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1)使用權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公開表演作品被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稱為機械表演或間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表演權。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2)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屬於法定使用許可情形的除外。(3)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轉讓使用權中壹項或多項權利並獲得報酬的權利。(4)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五)著作權的行使和限制

1.著作權的行使方式著作權人直接使用、獲得轉讓後使用、受許可後使用等。

2.著作權的限制

(1)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或者說是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就喪失著作權,該作品便進入公***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制的,根據著作權主體和作品性質不同,其保護期限有所區別:

(壹)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作者死亡後,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後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

(二)法人、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 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

(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四)合作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後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為起算點。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壹經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壹般規定。

(六)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簽。

(七)錄音、錄像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作品首次出版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播放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3)法定許可使用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並且這種使用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各項人身利和財產權。有以下情形: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2作品被報社、期刊社刊登後,其他報社可以轉載摘編(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3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網站可以轉載、摘編(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4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6廣播、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

(4)強制許可使用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由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使用人的申請而授權批準對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使用,使用人無需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應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

(六)鄰接權

1.鄰接權的概念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

2.鄰接權的種類及其內容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鄰接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

(七)著作權的保護

1.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分別作了規定。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竊他人作品。  (6)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解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  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 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  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 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  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 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  規定的除外。  (6)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  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  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壹是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壹)未經著作權人許 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 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 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七)未經表演者許可,以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 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壹)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專 有出版權圖書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制作的錄音錄像出版的;(五)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六)未經廣播電 臺、電視臺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是刑事責任。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註:以上內容大多參考網絡資源,著作權基本以最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為基礎,不足之處,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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