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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收入歸夫妻***有嗎

夫妻***同財產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夫妻財產制采用了法定財產制為主和約定財產制為輔。

夫妻***同財產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夫妻財產制采用了法定財產制為主和約定財產制為輔,另有夫妻特有財產制為補充的夫妻財產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壹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離婚時已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屬於夫妻***同財產。知識產權是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利,既具有財產權的屬性也體現人身權的利益。婚姻法立法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側重於財產性收益。

知識產權能否實現其財產性權利、何時實現其財產性權利等問題,都具有不確定的因素,知識產權本身的取得和其財產性權益的取得有時並不同步。故認定該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

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夫妻***有。其實這是很不全面的。

(1)夫妻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舉例來說,某男婚前有存款100萬,某女有10萬,這就是他們各自的婚前財產。如果該男從中拿了50萬買房(購房行為無論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後),這房子都屬於他的婚前財產,應該寫他的名字。如果出於某種原因寫了女方的名字,我覺得可以算作“贈與”。但對於這種贈與行為,在離婚時如果男方希望追回的話,在司法實踐中壹般是能夠得到支持的。就是說,這位女士應該在離婚時將房子還給她的前夫。如果她拒絕歸還(尤其是在男方拿不出證據時),可以算是“昧良心”了。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舉例來說,假如您父母想送給妳壹套房子,即使是在婚後,也可以歸您個人所有,條件是必須有書面約定表明是贈與您個人而不是給妳們夫妻的。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對不起,離婚時夫妻雙方各占壹半。遺產也是壹樣,如果有遺囑表明是由夫妻中某壹人繼承的,則歸此人所有。如果遺囑中沒有說明,或者根本沒有遺囑,那麽您繼承來的遺產是歸夫妻***有的。

(3)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以及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都是歸各自所有的。但司法解釋中還規定,對於壹些貴重的個人生活物品,在家庭財產中占較重份額的(如貴重首飾、貂皮大衣等),在離婚時也是要按***有財產對待的。

(4)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壹般都是歸夫妻***同所有的。這些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未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歸個人的),等等。

(5)以上所說的都是夫妻雙方沒有對婚前和婚後財產加以約定的情況。實際上,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雙方***同所有,但這種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按照以上原則來執行。假如他們沒有任何約定,則婚前財產各人歸個人,婚後的收入歸夫妻***有。

(6)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就是說,那些欠債之後想通過這種方式賴帳的人,原則上是無法得逞的,因為您必須在借債時就讓債主知道妳們夫妻的財政是分開的,除非這位債主在知道這種情況後仍然願意借給您。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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