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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許可的類型

知識產權使用許可是指知識產權許可方與知識產權被許可方,依法簽定書面許可合同,由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按照約定使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主要方式有:

1、普通許可: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在合同中所約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同時保留在該地域範圍內許可人自已使用該項知識產權以及再與第三方就該項知識產權簽訂許可證合同的權利。

2、排他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內獨家實施其知識產權,而不再許可第三方在該地域內實施其知識產權,但仍保留許可方自已實施其知識產權的權利。

3、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擁有獨占該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許可方自已在內,均無權使用該項知識產權。

《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三)全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合壹”

遵循知識產權司法規律,構建符合實際情況的“三級聯動、三審合

壹、三位壹體”的集中型立體審判模式,重點解決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偵查、批捕、公訴、審判等各個環節的協調配合問題。高級人民法院要建立轄區內人民法院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的溝通聯絡機制,協調公安、檢察機關做好刑事案件的偵查和移送起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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