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述
1.犯罪的主觀要件
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心理狀態。
具體要件: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犯罪動機。
因為犯罪動機影響量刑,所以動機的問題不是把握的重點。重點分析了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以及某些故意犯罪中的特定目的。
2.犯罪意圖
意圖的類型:直接意圖和間接意圖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認知和意誌兩個因素來區分。間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最大的區別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間接故意是放任。
在認知因素方面,也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直接故意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可以包括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如果行為人只是意識到了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則是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則是直接故意。
例如,黃打算殺死張。他得知張某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便放火燒了值班室,結果將代替張某值班的李某燒死。以下哪個判斷不符合黃對李之死的心理態度?(第二卷,問題50,2002年)(BCD)
A.間接意圖
B.過度自信的錯誤
C.疏忽
D.意外。
分析:
因為黃的本意是殺張,所以應該積極追究張之死,而不是李之死。但由於黃沒有采取積極措施排除某人死亡的可能,張對李之死的態度是間接的、故意的。這個題目還有壹個醒目錯誤的問題。本案中,黃系故意殺人未遂,李系故意(間接故意)。如果張對李的死亡不是間接故意,應如何認定過失?犯罪既遂的成立不會受到打擊錯誤的死亡結果的影響。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而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式。
3.具體故意:故意犯罪,明知。註意刑法分則的特殊規定。
故意犯罪:如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刑法明確規定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必須以出賣為目的。(目的上有特殊規定。)
了解:對某壹特定對象有充分的了解。比如贓物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窩藏、出售、收受等。構成窩藏、包庇罪);有的是了解自己的情況,比如傳播性病罪。
4.間接故意的幾種情況:
壹是行為人追求違法犯罪目的,放任另壹種危害結果發生;
二是行為人追求非違法犯罪的目的,放任另壹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註意打獵時開槍打人的案件,通常不是間接故意。包括幾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捕獵時,行為人不僅看到了獵物,還看到了旁邊有人。獵人的正常心態就是不會打人。因為人離動物比較遠,所以他的槍法比較準。這是典型的過於自信的錯誤。
第二種情況,只是盯著獵物根本沒發現人,結果撞了人,是無知的問題,沒有間接故意,屬於過失過錯或事故。
案例:司機(A)將車停在路邊卸貨,對面駛來壹輛車,試圖倒車以便順利通過。他們就語言問題進行了爭論。A不想倒車,對方B想強行通過,A阻止B通過。但B還是強行通過,將A擠在兩車之間,導致A重傷死亡。b的行為追求非犯罪目的,卻放任對方死亡的發生,符合間接故意的特征,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三種情況是行為人不計後果地殺人、傷人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壹般認為行為人的心態是放任的,是間接故意。
5.刑事過失
根據刑法第15條規定,過失可以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明知)和過失的過失(不知情)。
過於自信過失與過失過失的主要區別:在認知因素方面,過於自信過失(認知過失)行為人預見到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過失是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和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的後果。
比如某醫院婦產科護士上夜班的時候,壹個剛出生的嬰兒哭了。為了止住哭聲,A把仰臥的寶寶變成俯臥位,用被子蓋住寶寶的頭。半小時後,A再次檢查時,發現嬰兒已無呼吸,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嬰兒俯臥,以致口鼻受壓迫,窒息死亡。A對嬰兒的死亡結果有怎樣的主觀罪過?(1999第二卷第22題)(c)
A.間接意圖
B.直接意圖
C.疏忽
D.過度自信的錯誤。
分析:
這個問題可以排除故意,那麽是疏忽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呢?關於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是過於自信的錯。護士認為及時檢查就不會有嬰兒死亡,但由於對自己的記憶過於自信,沒有及時檢查,導致嬰兒死亡,所以是過於自信的過錯。另壹種觀點認為,護士只是想讓寶寶不哭,卻沒有意識到讓寶寶趴著會導致他的死亡,這是疏忽。在壹些事故中,包括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事故,大部分都是過失。
以上只是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理論分類,實際上對定罪的罪名沒有影響。區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意義在於:從量刑上考慮,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比較深;間接故意的主觀惡性較小,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區分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目的是:更容易區分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區分過失的過失與意外。
6.無辜事件:事故和不可抗力
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錯,屬於事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發生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的,稱為不可抗力,兩者合稱為“無過錯事件”。
二、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的區別
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的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不同。間接故意並不排斥有害結果的發生;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否定或排斥態度。另壹個區別是,在認識因素方面,間接故意是“明知”,過於自信的過錯是“預見”,說明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發生的可能性有不同程度的認識。間接意圖對結果的可能性的理解程度略高。
在具體判斷中,如果證明行為人采取了積極措施避免了結果的發生,通常應該屬於過於自信的過錯。因為判斷行為人的心態要以案件事實為依據,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想要排除和避免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的發生,則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而非間接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結果是否發生采取放任態度,因此不會有積極措施阻止結果發生。
比如為了防盜而私自架設電網,通常是過失,但采取積極措施防止結果發生,則是間接故意。
案例:A、B兩個人生活在山區,當地野豬對農作物危害嚴重。聽說鄰村用“電貓”很有效,就去觀摩取經,買了壹只“電貓”。甲乙雙方在野豬可能出沒的山上,距離地面40厘米處,安裝了“電貓”,拉了裸露的電線。裸線經過的路口設立警示牌,通電時間為:晚上7點通電,早上6點斷電。村民C非法砍樹,淩晨5: 30觸電死亡。
分析:
可以排除行為人的直接故意、過失和意外。如果行為人沒有設置警示標誌阻止結果的發生,則屬於間接故意。在這種情況下,莊家采取了積極的行動來防止觸電的結果,所以這應該是壹個過於自信的錯誤。在定罪量刑上,由於甲乙雙方在不特定多數人經過的地方架設電線,即使造成人身傷亡,也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行為人不采取積極措施避免結果發生時,需要從客觀環境和個人能力兩個方面分析行為人是否具備“自信”的基礎。那些不顧後果,毫無自信的冒險的人,通常應該是間接故意的。
王為了表現自己的英雄行為,在去救火之前,在壹家造紙廠點燃了壹堆造紙原料。然而,火勢的蔓延無法控制。王雖奮力撲火,仍造成損失20余萬元,自己也被燒傷。王的行為是:(壹)
A.縱火;
B.火災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壞生產經營罪。
分析:
肇事者點燃了造紙廠的幹草堆。行為人實施了高度危險的行為,點燃後無法控制。行為人沒有自信的基礎,所以應該是間接故意。在事故發生後逃逸的情況下,行為人在逃離犯罪現場的過程中,將另壹人打傷。如果行為人有壹定的避讓措施,仍可能是過失犯罪;如果沒有采取回避措施,通常是間接故意。
比如壹條路兩邊有很多攤販,某男開車到這裏撞傷人後逃跑了。這時前面有兩個年輕人要攔車,某男看到有人過來在壹邊攔車,就往另壹個方向閃避,結果把另壹邊過來攔截的年輕人打傷了。在這種情況下,A還是采取了壹定的措施來避免,或者說是過於自信的過錯。
幾種常見案例的分析;
1.因交通違法等違法犯罪行為逃逸過程中駕車撞人的案件。
通常是間接故意,如果有積極的措施避免,也不排除過度自信的錯誤。
2.為防盜而私自架設電網的案例。
這類案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有明確通知架設電網並采取積極措施,屬於過於自信的過錯;如果不采取積極措施避免,就是間接故意。
3.偷井蓋的案件
因為有些井蓋位於公共場所或高速公路上,如果井蓋被盜,可能造成車輛或人員受傷,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如果行為人盜竊大量井蓋,危害公共安全,則壹個行為犯了兩個罪——盜竊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結合,屬於典型的想象競合犯。壹般來說,偷井蓋的人不會采取避讓措施,應該構成間接故意。即使沒有實際後果,也應該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4.射擊或練習射擊不小心擊中他人的案例。
比如兩個遊客在旅遊區旅遊時練習射擊,用自己的槍打中了樹上的松果。結果100多米外的壹名遊客被撞,該遊客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犯壹個過度自信的錯誤。另外,由於行為人的行為是在旅遊區內實施的,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所以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
再比如:壹個大學生向表弟借了壹把槍,帶到宿舍玩樹枝。後來,他看見幾個學生在大樓下走過。結果,他朝兩個學生中間開了壹槍。按照演員自己的心態,他是想打中間的土來嚇唬學生,開學生的玩笑。不料撞上了身後的壹名同學,經搶救無效死亡。行為人對自己的槍法過於自信,高估了當時的有利條件,導致了結果的發生,故屬於過於自信的過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5.因爭吵或開玩笑而造成傷亡的案例。
這類案件既有故意,也有過失,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壹般來說,在吵架的情況下,間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較大;在因玩笑造成傷亡的情況下,往往更容易過於自信。
6.魯莽犯罪案件
7.司法考試示例
24歲的小夥子張很喜歡鄰居家4歲的小男孩小濤。壹天,張帶著小陶去壹座橋上玩。張拉著小陶的手,掛在橋欄桿上。小陶壹邊掙紮,壹邊喊著“害怕”。張的手滑了壹下,小陶掉進了河裏。張急忙去救他。小陶淹死了。從刑法理論的角度看,張對小濤之死的主觀要件是壹種怎樣的心理態度?(三)
A.間接意圖;
B.疏忽;
C.過度自信的錯誤
D.意外。
這位演員從事壹項非常危險的活動,但他是在開玩笑。被害人落水後,行為人采取了積極的躲避措施。雖然沒有避免被害人的死亡,但還是有過錯。
第三,過失與事故的區別
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這兩種心態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預見(無知)。
兩者的根本區別: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和能夠預見。如果行為人本應預見、本可以預見而沒有預見,則是過失;如果是演員根本無法預見的意外。過失行為人通常違反壹般註意義務。這就涉及到行為人是否有註意義務和註意能力。
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壹般規章制度,通常應該是過失。重大事故、醫療事故案件、失職瀆職案件通常屬於這種情況。
違反壹般社會規範和壹般社會註意義務通常可以解釋為過失。
判斷“是否應當預見和能夠預見”,應當采用普通人的標準或者折中的標準。
具體實例分析:
1.藥房的醫生認為標簽丟失的藥是芒硝,於是貼上“芒硝”的標簽,在中藥房使用。有人給患者服用“芒硝”,後來發生中毒,造成兩人死亡,經檢查均為砒霜中毒死亡。本案中行為人的心態屬於過失。
2.打獵時把人誤認為動物
案例:80年代,民兵連長帶著壹個民兵訓練回來。民兵連長那天下午去了壹個親戚家。這個親戚是個老獵人。老獵人讓他們當晚留在他家,並讓他們當晚壹起去獵野豬,因為野豬已經嚴重損壞了莊稼。在吃飯的過程中,老獵人安排他們壹起去指定的地方,不能隨意走動,收工時要聽口令,聽指揮。讓大家小心不要誤傷自己人。安排好後,去指定地點。被告人民子弟兵的連長在壹個莊稼地很高的位置,下面是壹片開闊的莊稼地,不遠處是壹個老獵人的位置。在夜間觀察的過程中,民兵連長看到壹個黑影在莊稼地裏活動,他也能聽到聲音。他以為是野豬來了,瞄準射擊,打中了黑影,走過去打死了他的親戚,老獵人。
分析:
事情發生在晚上,這個地方不會再有其他人出現,老獵人規定不能隨意走動。是老獵人自己違規了。從具體事實來看,屬於不可預見的意外(對象有錯誤認識的情況)。
案例:晚上在山路上開車時,壹名男子看到前面有壹個黑影。他認為這是壹種動物,並試圖殺死它帶走。結果他加大馬力撞了上去,撞死了壹個老人。
分析:
司機在路上看到壹個黑影,應該能想到可能是個人。此時司機應盡到註意義務,故屬於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槍擊案件
4.司機正常行駛時碾死人的案例。
被告是壹輛公交車的司機,進城後在車站停車。這時,壹個進城的農民(受害者)因為慌張下車,包掉在車下,包裏的物品散落在車下。然後他鉆到車下尋找散落的物品。乘客下車後,司機從反光鏡兩邊看沒人,就按喇叭示意要開車。當農夫鉆進車底時,他沒有告訴司機或其他人。汽車啟動後,他軋死了那個農民。這種情況是意外。
5.司法考試中的典型事例
善敏家(善捕蛇)抓了壹條毒蛇,放在家裏的木桶裏。乙方到了甲方家,甲方要求乙方在桶裏洗手。乙方被桶裏的蛇咬了,中毒了。獲救後,他的手臂被截肢(重傷)。a的行為:(AB)
A.有毛病
B.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C.沒有過錯
D.這是壹個無辜的事件。
分析:
作為壹個捕蛇的山民,他應該知道蛇的毒性。由於疏忽大意,未盡到普通人的義務,造成被害人重傷。應該是疏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