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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其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試驗田”的作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第三條 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圍繞國家戰略要求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國際經濟中心建設,按照先行先試、風險可控、分步推進、逐步完善的原則,將擴大開放與體制改革相結合,將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相結合,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建設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四條 本市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改革妨礙制度創新的體制、機制,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良好氛圍。第五條 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改革創新活動。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六條 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積極推行告知承諾制等制度,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管理高效統壹、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領導和國家有關部門指導、支持下,根據《總體方案》明確的目標定位和先行先試任務,組織實施改革試點工作,依法制定與自貿試驗區建設、管理有關的規章和政策措施。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建設協調機制,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第八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具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管理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事務,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有關行政管理制度。

(二)負責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貿易、金融服務、規劃國土、建設、交通、綠化市容、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知識產權、統計、房屋、民防、水務、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三)領導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協調金融、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信用管理和監管信息***享工作,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有關職責。

(五)統籌指導區內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六)發布公***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審批、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體制和機制,由管委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九條 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設立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依法履行有關行政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管委會的各項工作,承擔自貿試驗區其他行政事務。第十條 管委會應當與駐區機構、有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第十壹條 管委會、駐區機構應當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審批權、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權力的清單及運行流程。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第三章 投資開放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和壹般制造業等領域擴大開放,暫停、取消或者放寬投資者資質要求、外資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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