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建設協調機制,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第八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具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管理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事務,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有關行政管理制度。
(二)負責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貿易、金融服務、規劃國土、建設、交通、綠化市容、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知識產權、統計、房屋、民防、水務、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三)領導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協調金融、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信用管理和監管信息***享工作,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有關職責。
(五)統籌指導區內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六)發布公***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審批、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體制和機制,由管委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九條 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設立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依法履行有關行政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管委會的各項工作,承擔自貿試驗區其他行政事務。第十條 管委會應當與駐區機構、有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第十壹條 管委會、駐區機構應當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審批權、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權力的清單及運行流程。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第三章 投資開放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和壹般制造業等領域擴大開放,暫停、取消或者放寬投資者資質要求、外資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