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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簡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中國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按照本協會章程開展活動,以實現會員同意為目的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協會法人和自律性聯合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以“八榮八恥”為準則的社會公德;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履行政府賦予的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廣泛聯系國內外輕工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和同行組織,發揮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努力為企業、行業和政府服務,促進我國輕工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位於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乙22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開展全國性和區域性輕工業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提出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二)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絡,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三)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提出產業政策和結構調整建議,接受委托組織對行業投資開發、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進行前期論證和環評論證及初審;

(四)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指導工業質檢中心和國家標準化機構的工作,開展輕工產品質量管理、名牌培育和生產許可證審查,組織協調行業和企業的市場開拓和營銷活動;

(五)受委托組織科技創新活動和重大科研項目,鑒定和推廣科技成果;

(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商品交易會、技術交流會和學術報告會;

(七)配合有關部門分析和協調行業經濟運行情況;建立行業預警機制,開展政策法規制定、保護知識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維護產業安全;

(八)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和企業行為,培育專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九)反映行業情況和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開展咨詢服務,創辦刊物,組織技術和職業培訓;

(十壹)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對協會、學會及其他組織、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十二)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實行團體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輕工及相關行業具有壹定影響;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的輕工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長期在輕工行業工作並擔任過單位領導或技術業務骨幹的個人。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3)會員卡應由董事會或行長辦公室授權的機構發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有權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二)可以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提出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方案,向政府提出反映情況和意見的建議;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輕工行業的規章制度;

(二)遵守協會章程和規章制度,執行協會決議;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和會議;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和信息;

(六)在協會內部交往中,誠實守信,團結協作,自覺維護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無故逾期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全國各地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地方行業管理部門,經其所在單位同意並受本協會邀請,可以作為聯系單位參加本協會的工作。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協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選舉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本協會工作,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年齡限制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必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方可上崗。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

(五)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協助行長處理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辦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辦和支持各項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或者轉移本會資產。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本會章程修正案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經本會登記機關核準,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6年4月22日經第二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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