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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局關於中國實施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實施《專利合作條約》,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規定中:

(壹)“條約”是指《專利合作條約》;

(二)“條約實施細則”是指上述條約的實施細則;

(三)“條約行政規程“是指上述條約的行政規程;

(四)“國際局”是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

(五)“國際申請”是指按照上述條約規定提出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六)“專利局”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專利局;

(七)“專利法”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八)“實施細則”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九)、為計算期限的目的,“優先權日”是指:國際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指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國際申請要求多項優先權的,指最早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國際申請未要求優先權的,指該國際申請的國際申請日。第三條 向專利局提出或者指定或者選定中國的國際申請適用條約、條約實施細則、條約行政規程和本規定的規定。除非條約、條約實施細則、條約行政規程或者本規定另有規定,在專利局作為指定局或者選定局的程序開始後,國際申請適用專利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第二章 國際申請程序第四條 專利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局,負責受理中國國民,或者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提出的國際申請,並按照條約、條約實施細則和條約行政規程的規定對該國際申請進行檢查和處理。

根據中國與其他的條約締約國簽訂的雙邊協定,專利局也可以受理該締約國的國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國際申請。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向專利局提出國際申請,該申請應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壹項或者幾項權利要求、壹幅或者幾幅附圖(需要時)和摘要各壹份。第六條 專利局收到符合條約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國際申請之日為國際申請日。

專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句不適用於國際申請日的確定。

國際申請不符合條約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專利局依照條約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六款指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申請人按照要求進行改正的,以專利局收到改正之日為國際申請日;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或者改正後,專利局認為仍然不符合條約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利局應當迅速通知申請人,其申請將不作為國際申請處理。

國際申請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申請中又未包括該附圖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不完整的文件提交之日起三十天內補交附圖。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交附圖的,以專利局收到該附圖之日為國際申請日;否則,對附圖的說明被認為不存在。第七條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國際申請的,可以按照條約第八條規定要求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締約國提出的或者對該締約國有效的壹項或者幾項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要求該優先權的,其手續適用條約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十款和第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第八條 專利局發現國際申請存在條約第十四條第壹款(ⅰ)項所述缺陷的,應當通知申請人按照條約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改正;未改正的,該國際申請被認為撤回,並由專利局予以宣布。第三章 國際檢索程序第九條 專利局作為國際申請的主管國際檢索單位,應當按照條約、條約實施細則、條約行政規程以及專利局與國際局依照條約第十六條第三款簽訂的協議的規定對該申請進行國際檢索。

如果專利局認為:

(ⅰ)國際申請涉及的情況或者主題按照條約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之三第壹款(C)或者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無須專利局檢索而且專利局決定對該申請不作檢索,或者

(ⅱ)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不符合條約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以至不能進行有意義的檢索, 專利局應當作出相應的宣布,並通知申請人和國際局將不作出國際檢索報告。如果(ⅰ)或者(ⅱ)所述的情形僅存在於某些權利要求,國際檢索報告中應當對這些權利要求加以說明,而對其它權利要求則應當作出檢索報告。 如果專利局認為國際申請不符合條約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發明單壹性的要求,它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條約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繳納附加費。

專利局應當對國際申請的權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發明(“主要發明”)部分作出國際檢索報告,並在要求的附加費已在條約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付清後,對國際申請中已經繳納該項費用的發明部分作出國際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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