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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07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建設國家創新體系和創新型國家。第三條國家保障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註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第四條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應當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進步應當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第五條國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第六條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和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的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

國家加強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加強軍民科技計劃的銜接和協調,促進軍民科技資源和技術發展需求的交流和技術的雙向轉移,發展軍民兩用技術。第七條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依法保護知識產權、鼓勵自主創新的社會環境。

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第八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體系。

科學技術評價體系應當根據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分類。第九條國家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制定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的產業、稅收、金融和政府采購政策,促進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第十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國家重大科學技術工程和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第十壹條國務院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進步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工作。第十二條國家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進步重大問題,協調國家科學技術基金和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設立和相互銜接,統籌軍民科技資源配置、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整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和產業發展相結合。第十三條國家完善科學技術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範的咨詢決策機制,推進科學民主決策。

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重大項目和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人員的意見,科學決策。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法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第十五條國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科學技術進步。第二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學技術應用第十六條國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科學的基礎研究和前沿探索,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必要時,國家可以設立其他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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