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在單耗標準內的,海關按照申報的單耗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申報的單耗超出單耗標準的,海關按照單耗標準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第十二條 尚未公布單耗標準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單耗,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的實際單耗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第三章 申報單耗第十三條 申報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報告單耗的行為。第十四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前如實向海關申報單耗。
加工貿易企業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申報單耗的,應當留存成品樣品以及相關單證,並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海關批準的,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在報核前申報單耗。第十五條 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單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加工貿易項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計量單位、規格型號和品質;
(二)加工貿易項下成品的單耗;
(三)加工貿易同壹料件有保稅和非保稅料件的,應當申報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稱、計量單位、規格型號和品質。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不列入工藝損耗範圍:
(壹)因突發停電、停水、停氣或者其他人為原因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二)因丟失、破損等原因造成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滅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損耗;
(四)因進口保稅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質、規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損耗;
(五)因工藝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稅料件所產生的損耗;
(六)加工過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損耗。第十七條 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單耗變更或者撤銷手續,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保稅成品已經申報出口的;
(二)保稅成品已經辦理深加工結轉的;
(三)保稅成品已經申請內銷的;
(四)海關已經對單耗進行核定的;
(五)海關已經對加工貿易企業立案調查的。第四章 單耗審核第十八條 單耗審核是指海關依據本辦法審查核實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與加工實際相符的行為。第十九條 海關為核查單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查閱、復制加工貿易項下料件、成品的樣品、影像、圖片、圖樣、品質、成分、規格型號以及加工合同、訂單、加工計劃、加工報表、成本核算等賬冊和資料;
(二)查閱、復制工藝流程圖、排料圖、工料單、配料表、質量檢測標準等能反映成品的技術要求、加工工藝過程以及相應耗料的有關資料;
(三)要求加工貿易企業提供核定單耗的計算方法、計算公式;
(四)對保稅料件和成品進行查驗或者提取貨樣進行檢驗或者化驗;
(五)詢問加工貿易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涉及單耗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六)進入加工貿易企業的貨物存放場所、加工場所,檢查與單耗有關的貨物以及加工情況;
(七)對加工產品的單耗情況進行現場測定,必要時,可以留取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