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標準》解釋為:重大經濟損失也稱直接損失,是指犯罪行為使受害人現有的財物數量當即減少或喪失。在“兩高”對《司法解釋》進行修訂前應當認為重大經濟損失仍是壹條有效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遵照執行。 重大經濟損失的範圍是:經濟損失大於10萬元(含10萬元)但小於100萬元。 經濟損失等級劃分: 特大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大於100萬元(含100萬元); 重大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大於10萬元(含10萬元)但小於100萬元; 較大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大於1萬元(含1萬元)但小於10萬元的事故; 壹般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小於1萬元的事故。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