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分工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理順城市管理體制,增加公共財政投入,完善基礎設施,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和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執法工作。
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派駐執法機構。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營造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良好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組織學生開展市容環境衛生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學生的環境衛生意識。
火車站、汽車站、廣場、旅遊景點、集貿市場、大型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
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經營者,應當在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安排公益性宣傳內容。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倡導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居民公約,鼓勵居民積極參與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九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
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原則是: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和場所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第十條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主要街道、橋梁、人行天橋、橋涵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包括街道、居民區等。,由街道辦事處辦理;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等單位的庭院和經批準的區域,由該單位負責;
(四)火車站、汽車站、公共汽車站、城市鐵路線、停車場、加油站、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場館、倉儲區等。,由管理單位或經營者負責;
(5)在建土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產權單位負責,征收拆遷場地和政府收儲場地由當地政府負責;
(六)城市水域、廣場、公園、遊園、綠化帶、花壇,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公共廁所、化糞池、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集貿市場、商場、飯店、賓館、展覽場館由管理單位或經營者負責;商業攤點、臨街商店由經營者經營;
(九)報刊亭、閱報欄、早餐亭、無人售貨亭、戶外廣告設施、郵筒、箱式配電室、通信接線盒、井(箱)蓋等設施,空中架設的管線和地下管廊,由經營者負責;沒有經營者的,由經理負責。
責任區域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屬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確定。第十壹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持市容整潔有序,勸阻或者舉報違反規定停車、擺攤、設點、張貼、刻畫、塗寫、懸掛、堆放物品的行為;
(二)保持環境整潔,及時清除塑料袋、飲料盒、煙頭、紙屑、糞便、渣土等裸露垃圾;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四)及時清除積雪、冰塊等;
(五)保持責任區水域無明顯漂浮物;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