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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款的解釋

版權以前叫版權。著作權的本義是版權,即復制權。這是因為以前印刷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在農作物上最重要的權利是印刷出版權,所以叫這個。但隨著時代的演進,科技的進步,作品的種類也逐漸增多。

世界上第壹部版權法《安娜法案》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商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註意保護作者的表演權。1793年,作者權利法頒布,作者精神權利進壹步得到重視。

擴展數據:

以作品產生為條件自動獲得版權。對於外國人或非同壹國際公約締約國的人,由於作品在該國出版或以其他形式使用,版權自動獲得。人們通常將這種做法稱為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也稱為無手續原則。在已經建立版權法律制度的國家,大部分都實行這壹原則。

普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的特殊作品,其著作權由單位全部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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