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費用減免辦法》,專利費用減免證明申請材料完整有效。
申請材料包括:專利費減緩證明申請表;單位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復印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摘要;專利受理通知書復印件(提交專利申請)。申請人經濟困難證明:企業上月財務報表及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機關、團體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本單位經濟困難證明;個人單位、街道、派出所等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專利費用減緩證明申請的規定
《專利費用減免辦法》對專利費用減免證書的申請規定如下:
1.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減費的,應當提交減費請求書,必要時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減費請求書應當由所有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簽名或者蓋章。
2.個人請求緩交專利費的,應當在減費請求書中如實填寫其年收入,必要時應當按照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的證明。
3.兩個以上個人* * *請求專利費用減免的,應當在費用減免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人年收入,必要時應當按照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的證明。
4.單位請求減緩專利費用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並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法律依據:專利費減免辦法
第三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減免上述費用:
(1)上壹年度月平均收入低於3500元(每年4.2萬元)的個人;
(2)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是同壹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遵守前款規定。
第五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少尚未到期的費用。減少申請費的請求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減少其他費用的請求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或者在有關費用繳納期屆滿之日前兩個半月提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