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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專利技術不能作為資本投入?

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規定,專利技術可以作為出資,但需要轉讓後才能進行驗資,因此專利技術不能用於公司的首次出資。專利技術投資又稱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財產,再與其他財產形式(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的壹種經營行為。)依照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專利本身的特殊性,利用專利出資還會涉及公司法的更多領域。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專利技術入股在操作中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第壹,在實踐中應采取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擁有專利權的和擁有專利實施權的,也可將專利申請權視為固定價格的專利技術入股。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我認為這三種出資形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在處理壹些問題上還是存在壹些法律障礙,比如出資的轉讓問題。因此,首先要明確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當然,為了減少以後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率先入股專利技術。第二,註意必須完成以下投資程序,才能確定投資是無瑕疵的。首先,必須評估專利的價值。然後,專利權人將根據公司設立的合同、章程,到專利局進行登記並公告專利權轉讓給被投資公司。工商登記機關將依據專利權轉讓的程序,認定以該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第三,註意專利股份必須是該專利的合法權利人。而且在我國的法律中,對於可以進行股權投資的主體有規定,對於國有企業、內部設有職能機構的法人或者個人是否可以進行專利入股也有壹定的限制。第四,用專利技術入股時,也要註意技術信息和權利的轉讓;專利股東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後續改進成果的所有權及各方違約責任。第五,專利入股需要特別註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不可否認,由於專利局文件存儲能力的限制和工作中可能的疏忽,審批專利的審查員有可能對不符合專利要求的技術授予專利。另外,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沒有實質審查,所以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專利無效宣告申請。壹旦被宣告無效,就不具備物權的屬性,不能作為入股的技術。因此,對專利進行必要的審查和檢索,並在合同中規定無效後的處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第六,還有壹個問題需要特別強調,就是入股後涉及的公司治理。我國原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出資不能超過註冊資本的20%,但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無形資產出資比例可以提高到35%。所以過去無形資產不可能成為公司的大股東,至少不是絕對控股股東,所以在公司治理上只能處於附屬地位。(但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公司法取消了相關規定,不限制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出資比例最多可以達到70%,可以成為絕對控股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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