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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能構成不正當競爭關系嗎

法律分析:專利糾紛是指專利權及相關權益有關的各種糾紛,通常包括:專利權屬糾紛、專利侵權糾紛、專利合同糾紛、專利無效及行政糾紛等。在壹般的概念裏,專利糾紛,涉及的都是和專利相關的問題。專利權人發送的侵權警告信,應在合理的範圍內,基於合法的目的,所發送的警告信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並且,發送侵權警告信的專利權人應負有審慎註意義務(在向銷售者發送警告信時審慎義務更高);否則,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濫用侵權警告信、以不正當方式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的目的,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作為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壹部分,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各自有其不同的地位。其中專利法與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並列,將知識產品作為壹項私權並以私法的方式予以保護;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將知識產品作為權利人的壹項競爭性權益,以維護公平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和交易道德為目的對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規範,是以公法的方式進行規制。盡管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知識產權專門法在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立足點和方式上存在壹定差異,但是正是由於這種差異的存在,在實踐中才得以實現互相彌補和平衡。對於企業而言,無論是專利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訴訟過程中其應用均應服務於企業的商業目的和需要;而對於律師而言,如何更好的利用法律工具,解決客戶最重要的問題,為客戶謀求利益最大化,則是使命。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對於專利權人而言,以專利權對競爭對手進行攻擊的同時,也要實時註意反不正當競爭法可能會成為對手反擊的利器;而對於被控侵權者而言,不僅可以采用專利無效的行政程序進行反擊,還可以結合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內的其他法律予以反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六條 壹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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