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訴訟的客體是非財產權益,但此時的賠償金額,即使由司法機關審理,也很難確定。壹般情況下,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後,還會委托專門的評估機構對訴訟標的的市場價值進行確定,進而確定律師費的支付。
二、惡意訴訟罪的認定標準
(壹)惡意訴訟的概念惡意訴訟在我國的立法中沒有這個概念,只有字面上的意思,惡意訴訟是善意的反義詞,具有不良意圖。學界對此有兩種理解:廣義的惡意訴訟包括所有訴訟行為,貫穿起訴、審判、執行,也包括刑事舉報;狹義的惡意訴訟僅指起訴。本文討論的是廣義的惡意訴訟。
(二)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惡意訴訟的認定是有效規制的前提。但在實踐中,法官很難準確及時地認定這類行為,因為它們往往在形式上有壹個合法的表象,因此需要對其進行要素分析和判斷。
第三,惡意訴訟的表現形式
1.串通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與對方當事人串通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
(1)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離婚財產;
(二)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企業財產或者個人財產,逃避債務的;
(三)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法院待執行財產的;
2.單方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捏造事實或證據提起訴訟的行為。
(1)虛假犯罪舉報;
(2)虛假訴訟認定的馳名商標;
(3)通過虛假訴訟打擊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4)虛假起訴無關第三人。
(五)虛假申報特別程序。為了利用特別程序的結果,惡意提出宣告失蹤、死亡、無民事行為能力等。
3.訴權濫用是指具有合法的訴權,但追求合法訴權以外的非法目的,違背了“權利不得濫用”的自然法的不當訴訟行為。
(1)為了選擇管轄法院,惡意增加訴訟主體,將不是被告的人列為被告;
(二)以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濫用財產保全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的;
(三)濫用訴權,以拖延訴訟、拖延債務履行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的;
(4)濫用知識產權訴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5)濫用異議權、申請回避權等程序性權利。
我國任何司法機關的存在都是為了保護公民的權益。如果別人惡意提起訴訟,很有可能其他真實的訴訟案件都得不到處理。因為此時侵權量會增加,惡意提起訴訟的人很可能被認為妨礙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