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批量雕刻後或者批量繪畫後售賣等行為,可能會構成對冰墩墩知識產權的侵犯,或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會做出壹些限制,即允許在壹定條件下無需經過權利人的許可就可以使用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24條列舉了12種可以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與“冰墩墩”使用最相關的四種情形:
壹是個人使用,即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是時事新聞報道中使用,即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是在課堂教學和科研中使用,即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四是國家機關公務性使用,即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法律依據: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五條,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誌:(壹)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二)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三)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六)其他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奧林匹克標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