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財產保全的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股權、銀行存款、機器設備、知識產權等。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爭議標的物或者在判決生效後處分可供執行的財產,防止糾紛擴大,保證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采取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對爭議財產提起訴訟要求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本案的請求權包含財產給付的內容;
2.因主客觀因素導致未來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主觀因素包括: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產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易腐易腐,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會造成較大損失;
3.訴訟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在壹審或者二審程序中,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應當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交。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裁定,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前,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實施財產保全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和程序,不能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的財產保全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申請賠償。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