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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領導不收辭職報告怎麽辦

直接走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133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能證明書面申請已遞交,單位已收到,單位收到滿30日後,不管單位批準與否,辭職者就可以走人了。

《勞動合同法》55條規定,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壹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其離開不需要以用人單位的同意作為前提。

同時,除非用人單位對妳進行相關的崗前培訓並在合同中說明了違約必需賠付培訓費用,或者要求有保守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服務期約定,否則勞動者解約不需要任何賠償,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尤其是有利於用人單位的)無效。

擴展資料:

從法律意義上說,辭職報告的寫作和辭職請求的得以認可,決定著勞資雙方現有的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體現出當事雙方對《勞動法》的充分尊重,勞資雙方的相關義務和責任都必須以此為基礎來承擔或解除。

而且,盡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才流動呈現出越來越自由、方便和多元化的特征,但 “慎始善終”仍然是壹種非常重要的道德準則。因此,辭職報告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道德為準則。雖然要求言簡意賅,但它在寫作時,對相關內容的表達強調具體、清楚、明白。

比如,對自己“個性化”請辭理由的陳述就要寫得具體明確。這樣既可以使自己的離開心安理得、不留遺憾,又是對自己曾經效力過的單位關心和負責的體現。

又如,請求離開的時間安排要具體可行,而且要盡量從對方的角度出發來確定離開的時間,同時也註意給自己留下充分的回旋余地。可以由自己提出具體的時間,也可以采用征詢對方意見的方式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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