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機關事業單位主要有六大類:(1)國務院;(二)國務院各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的辦事機構;(3)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4)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5)被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沒有行政職權,但部分內設機構享有法律法規特別授權的壹定行政職權,如專利評審委員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 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邊防局。 (6)授權議事協調機構
2.地方機關和事業單位分為六類:(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包括縣級至省級人民政府。(二)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相同。(3)各類派出機構具有準政府身份,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辦事處和縣級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四)中央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5)授權機構和內部機構,包括警察局、公安局和稅務局;(6)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設立的特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
3.第三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授權後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1)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2)認可機構。(3)授權的社會組織,如行業協會。(4)授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