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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是如何解釋公法和私法之間關系的?

總體而言,公法與私法分類的基本意義在於便於法律的適用。區分二者的實益在於,易於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應適用何種法律規定,應采用何種救濟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應由何種性質的法院或審判庭受理,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談及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時說,法律之分為公法與私法,乃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時引用德國學者基爾克的論斷: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是今日整個法秩序的基礎。⑦如果這壹區別被混淆,甚至無視公法與私法的本質差異,作為社會調整器的法律將會失靈,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將會處於混亂之中。具體言之,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義。(壹)從利益保護的重心來看,公法以維護公***利益即“公益”為主要目的,私法則以保護個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為依歸。“利益說”曾是公、私法劃分標準的有力學說,這種論說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極化的客觀存在為基礎的。羅爾斯·龐德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利益和社會利益三類⑧。法律與利益發生聯系的紐帶是利益主體的行為。法律主體的行為與壹定的利益追求相關聯,人們努力奮鬥所追求的壹切都與其利益相關。法律對正當利益的保護是通過設置適當的行為標準來完成的。公法著重保護的公***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體的具體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種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時為政府實施調控和幹預充當壹個正當合理的借口。公***利益是為維護***同體之間的***存***處而存在的,是***同體之間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實際情形而論,公法所維護的公***利益表現為各社會***同體之間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類基本的生存價值和制度環境。私法主體在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區域內所尋求的是各自獨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及人身利益兩個方面。值得註意的是,應當嚴格區別國家作為行政管理者和作為財產所有者兩種不同的身份。當國家以特殊的私法主體面目出現時,如以國家名義發行國債、接受無主財產或取得無人繼承的財產等,國家所追求的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國家利益,而仍然屬於私法上的“私人”利益,這是由國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決定的。(二)從調整的社會關系即對象來看,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公民之間、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各種關系,主要體現為政治關系、行政關系及訴訟關系等。私法調整私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壹般來說,在國家與公民、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中,國家和政府是公***權力的代表,對各種社會公***事務實施管理並向人民提供服務,但這些管理和服務並非管理者隨心所欲,而是應當納入法治的範圍。公法的基本內容就是為規範國家權力和政府行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過控制公權力來維護私權利。與公法中所面對的國家與公民、政府與社會之間非平等的社會關系不同,私法所謂整的民商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狀況的法律體現。法律對民商事關系的調整遵循的是人格獨立、地位平等、行為自願以及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民商事關系的主體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況下是沒有區別的,是抽象平等的。(三)公法以權力為軸心,嚴守“權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則以權利為核心,適用“權利推定”的邏輯。法律對權力具有兩方面的作用,壹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約作用。權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壹切權力的運作必須基於並源於民意和公意,並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地固定下來,即“權力法定”、“越權無效”、“法無授權不可為”。在法治社會裏,“權力法定”的含義是:壹切公權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須從法律中獲得其來源,國家機關不得行使法律沒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權力。權力法定也告示人們應該慎重對待權力。由於權力最易誘發人性中最醜陋、最貪婪的東西,權力客觀上具有腐蝕性、異化性、擴張性及對私人權利的侵害性等傾向,壹切擁有權力的人都可能會濫用權力。因此,對權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約並對權力使用活動進行嚴格監督是法治的應有之義,這主要是通過公法來進行的。在壹國法律體系中,公法同權力的設置、分配、行使、制約及監督等運作有最直接的聯系。私法確認和保護的是私法主體享有的私權利即民商事權利。財產權、人身權以及由這兩類私權派生的眾多具體權利構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權。私法倡導“權利本位”,私法是權利法。權利主體(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權利規則制度(物權、債權、人身權、繼承權、知識產權)、權利行使制度(法律行為制度和代理)、權利保障或救濟制度(民事責任制度)等構成私法的基本內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將它作為金科玉律並以此去分析、評價、判斷具體的個人行為。“權利推定”就是“不禁則許”,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就是私法主體通常可以自由實施的。社會愈發展,文明程度愈高,人們獲得自由的機會就愈多,權利推定的範圍就愈大。(四)公法奉行“國家或政府幹預”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則。行政法主張政府對各項行政事務的領導和管理;刑法對絕大多數犯罪行為適用國家追訴主義;經濟法強調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調節、控制和幹預;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訴須經法院同意等現象,都鮮明體現了公法中國家或政府幹預的思想。由於公法具有濃厚的國家幹預色彩,公法規範成為強行性規範。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或政府幹預理念,法治實踐中應解決好如下幾個問題:幹預的理由和根據是什麽?幹預的範圍和程度怎樣?幹預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則是私法的靈魂,常被譽為:“支配整個私法的最高原則”、“私法之基礎”、“私法根本價值之所在”、“法律行為效力之源”等。壹般認為,所謂私法自治是指個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而言,私法自治原則認為,私法方面的壹切法律關系可以而且應該由每個人自由地、自行負責地按照自己的意誌去決定。這壹原則是私法中的壹個總的原則,表現在私法領域的各個方面,首先是承認人人平等,每個人有獨立的完全的權利能力,每個正常的人(幼兒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這種能力應該受到尊重。因此,每個人有法律行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個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過失責任),每個人的權利(包括所有權)應該由每個人自由行使並受到尊重(所有權不可侵犯)。這些私法自治原則的主要內容構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人格平等、合同自由、過失責任和絕對所有權原則(私的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私法自治的理論依據在於:在社會關系日趨復雜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私法主體都是主張不同的具體利益要求的人,每個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實踐者,都明了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的所在。因此,從尊重人、關心人、保護人的信念出發,法律應當充分相信個人能夠清醒而理智地對待和處理與其利益相關的壹切事務,國家及他人應尊重個人的自由選擇,不得幹涉或限制。政府為更高的價值或公益而對私人事務施加強制或幹預時,應有適當理由。總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維護了私人自主選擇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個人在追求和實現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時能夠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五)公法以政治國家為作用空間,私法以市民社會為功能範域。公法是政治國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國家之創設,就是為市民社會服務的,無市民社會,國家便無實質意義。將市民社會的法界定為私法,是為了防止按政治國家成員的標準來要求市民社會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動與政治活動區別開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是近代歐洲社會變遷的產物。市民社會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會存在的前提。黑格爾和馬克思是現代市民社會思想的集大成者。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就是由私人生活領域及其外部保障構成的整體。個人是市民社會活動的基礎,從生產和在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在市民社會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爾理解的市民社會,實際上是在私有制(個人所有權)和分工的條件下,生產和交換的體系;是在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前提下,社會成員(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動過程。⑨在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思想中,市民社會是“私人利益的體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包括了處在政治國家之外的壹切領域,市民社會實質上是壹種“非政治性的社會”。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強調市民社會是對私人活動領域的抽象,是與作為對公***領域的抽象的政治國家相對應的。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利益兩大相對獨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兩大領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後者則是普遍的公***利益關系的總和。⑩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相分離的思想是對人類社會生活多樣性屬性及人的多層面社會存在狀況的描述。用作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會理論來解釋我們目前的生活現狀仍然沒有過時。現實生活中的每個人都具有雙重身份或地位:壹方面他是政治國家的成員即公民,參加政治國家領域內的壹切必要活動,其行為受公法調整;另壹方面他同時又是市民社會的壹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會領域內與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實施各種民商事活動,其行為受私法調整。以立法現實為例,各國憲法中規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義務是公民作為政治國家成員所應當具有的。而民法中確認的是自然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及相應的義務,這些權利義務是自然人作為市民社會成員即私法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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