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這種行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另壹方面仿制之後以營利為目的的出售應視為侵權行為,具體的判定要看具體的行為來分析。
1、抄電路板不侵權。印刷電路板沒有相應知識產權。
2、著作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及外觀設計都不能用來保護電路板,這是壹個法律制度設計的缺陷,目前無法克服,也就無法保護。
3、PCB抄板屬於反向工程的範疇,自整個概念誕生以來,它就壹直處於廣泛的爭議之下,反向工程的方法在集成電路工業的發展中起著巨大的作用,世界各國廠商無不采用這種方法來了解別人產品的發展,如果嚴格禁止這種行為,便會對集成電路技術的進步造成影響,所以各國在立法時都在壹定條件下將此視為壹種侵權的例外。為了教學、分析和評價布圖設計中的概念、技術或者布圖設計中采用的電路、邏輯結構、元件配置而復制布圖設計以及在此基礎上將分析評價結果應用於具有原創性的布圖設計之中,並據此制造集成電路,均不視為侵權。但是,單純地以經營銷售為目的而復制他人受保護的布圖設計而生產集成電路,應視為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