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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301調查?

美國301條款是指65438《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的全部內容,主要是指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權利,對其他貿易行為是“不合理的”和“不公平的”。

根據這壹條款,美國可以調查它認為不公平的其他國家的貿易做法,並可以與有關國家的政府進行磋商。最後,總統決定采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相關協議等報復措施。

“301條款”是美國貿易法1974第301條款的通稱。總的來說,“301條款”是美國貿易法中關於對違反協議、損害美國利益的外國立法或行政行為采取單邊行動的立法授權條款。它最早出現在1962的貿易擴張法中,後被1974的貿易法、1979的貿易協定法、1984的貿易關稅法,特別是1988的綜合貿易競爭法所修訂。

通用條款301

美國“壹般條款301”是美國貿易法1974第301條規定的通稱,即狹義的“301條款”。最早出現在《貿易擴張法》1962,後又通過《貿易擴張法》18。根據“壹般條款301”,當任何利害關系方投訴外國做法損害了美國在貿易協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平、不合理或歧視性行為對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障礙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以進行調查,並決定采取撤銷貿易減讓或優惠條件等制裁措施。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也可以根據上述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發起調查。這壹條款賦予美國總統對影響美國商業的外國“不合理”和“不公平”進口商品進行限制和采取廣泛報復措施的權力。所謂“不公平”是指不符合國際法或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不合理”指定任何對美國商業利益的嚴重損害都是“不合理的”。

根據美國《貿易法》1974第301 ~ 310節的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應在每年3月底向國會提交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認定未能為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經營者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準入機會的貿易夥伴,並根據報告,在65438。清單確定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半年向國會提交壹份報告,說明提出的申請、做出的決定、調查和程序的進展和狀態、采取或不采取行動的原因以及采取行動的商業後果;並與相關國家進行立案調查、談判並最終達成協議,直至雙方滿意或美國滿意,否則美國將采取貿易報復措施進行制裁。

特殊條款301

美國的“特別條款301”是廣義的“條款301”的壹種。這壹條款最早見於1974的《貿易法》第182條和1988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3條。“301特別條款”是專門針對那些美國認為沒有對知識產權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和地區的。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每年都會發布“特別301評估報告”,對與美國有貿易關系的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其問題的程度將其分為“重點國家”、“重點觀察國家”、“壹般觀察國家”和“306條款監管國家”。在被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布列為“關鍵國家”後進行6-9個月的調查和談判,迫使該國采取相應措施審查和修改政策,否則美國將采取貿易報復措施實施制裁;壹旦被列入“306條款監管國”,美國可以不經調查自行發起貿易報復;被列為“重點觀察國”和“壹般觀察國”的,不會立即面臨報復措施或要求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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