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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企業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工資嗎

無論是哪個國家的企業,在我國境內都有遵守我國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分以下三種情形:

壹、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壹年的按壹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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