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普通合夥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至少為2個,上限未做規定;自然合夥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不得成為合夥人,比如國家公務員就是不能註冊公司的。
2.有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10個必要記載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同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約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有合夥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普通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必須標明“普通合夥”字樣,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的字樣。嚴格來講,合夥企業也不應該叫“公司”。合夥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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