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和認證程序
所謂外國證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形成的證據。在商標審查程序和行政訴訟中,需要公證認證的涉外證據包括程序性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和涉及案件事實的證明材料。國外證據的公證認證在審查和司法環節有不同的要求,但初衷都是為了保證證據的真實性。
外國證據的公證認證大概要經過以下幾個程序:
外國公證人的公證——國家有關官員認證公證人的資格和簽名——中國駐外使領館官員認證外國官員的簽名。
國外的公證員通常不會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的形成過程或取得方法進行公證。
(二)相關法規
1,商標評審案
商標評審案件中關於外國證據的具體規定體現在《商標評審規則》第43條中。該條規定:“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對方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疑問並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
該條說明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外來證據的效力不需要公證,公證除外。需要公證的情況有:1。對方對證據的真實性有懷疑,並有相應的證據支持;2.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需要履行公證、認證程序的。
2.商標行政訴訟案件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涉外證據的公證認證沒有具體要求,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審判意見和地方高院的指導或解答中。
根據《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1號)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需要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對境外形成的公開出版物等能夠直接、初步確認其真實性的證據材料,除非對方當事人能夠有效質疑其真實性,且舉證方不能有效反駁,否則無需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關於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4月5日制定的《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應用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外國證據應當經過公證、認證。對於可以從官方或公開渠道獲得的公開出版物、專利檢索文件等證據材料,壹般不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對方只是因為沒有辦理公證認證手續而提出異議,壹般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和各地法院的指導意見可以看出,商標確認行政訴訟對外來證據的公證認證要求比商標審查階段嚴格,以公證認證為原則,無需公證認證為例外。不需要公證的證據材料主要是可以從官方或公開渠道獲得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