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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損害賠償

法律主觀性:

1.不動產損害賠償鑒定有哪些?

(壹)房地產損害賠償鑒定的特點

與壹般的價值評估相比,損害賠償的評估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不同:

1.損害賠償評估包括正價值評估和負價值評估。

2.損害賠償評估不僅包括負價值評估,還包括相關的經濟損失評估。

3.損害賠償的評價比較獨特,很難找到類似損害賠償的例子。

(二)房地產損害賠償金額

1.可獲得的賠償金額是修理費用加上相關的經濟損失,即:

賠償金額=與修復成本相關的經濟損失

2.不可挽回的賠償金額為房地產價值的減值,即:

賠償金額=受損前房地產價值-受損後房地產價值。

3.如果房地產可以修復到壹定程度,但不能完全恢復房地產價值,賠償金額為部分修復費用、房地產價值減值和相關經濟損失之和,即:

賠償金額=部分修繕費用、房地產價值減值及相關經濟損失。

4.造成不可挽回損失的,賠償金額為重置成本。

5.損害賠償評估需要建築學等較高的專業知識,大量的專業幫助和損害程度鑒定。

6.損害雙方都非常關心鑒定結果,要求鑒定更加準確,更有說服力。

(三)房地產價值損失的原因和類型

房地產價值損失是指由於房地產所處的區域環境發生變化或房地產本身存在各種質量問題,導致估價房地產的價值與正常房地產的價值之間的差異。房地產價值損失的原因和類型主要包括:

1.因規劃修改給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房屋本身規劃修改、變更造成的房地產價值損失。

(2)小區內規劃修改、變更導致的房地產價值損失。

(3)小區周邊規劃的修改和變更造成的房地產價值損失。

(4)房地產所在區域規劃的修改和變更造成的房地產價值損失。

(5)房地產所在地區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改造和變更造成的房地產價值損失。

2.在相鄰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會導致相鄰房地產的價值損失。

3.環境汙染造成的房地產價值損失。

4.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房地產價值損失。

5.施工時不小心挖了地基,損壞了相鄰的建築物,導致相鄰房地產的價值損失。

6、因異議登記不當,造成不動產權利人損害的。

7、因非法批準征用和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8.不履行合同導致他人工程停工或延期,給他人造成損失。如材料供應商未按合同約定供貨,資金提供方未按合同約定出資,項目將被停止或延期,導致項目無法按期完成,給相關方造成損失。

9、因不當限制不動產權利的行使,給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

房子損壞了,可以要求賠償,根據房子的損壞程度和維修需要的金額。不動產損害的種類也不同,賠償的標準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二、房地產損害賠償鑒定的特點

與壹般的價值評估相比,損害賠償的評估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不同:

(1)損害賠償評估包括正價值評估和負價值評估。

(2)損害評估不僅包括負價值評估,還包括相關的經濟損失評估。

(3)損害賠償的評價比較獨特,很難找到類似損害賠償的例子。

三、房屋損壞賠償標準

(壹)對相鄰房屋造成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我國民法典規定了10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停止侵權;

2.排除障礙;

3.消除危險;

4.歸還財產;

5、退賠;

6.修理、返工和更換;

7.損失賠償;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道歉。

上述10民事責任模式中,除4、6、8、9、10外,其他所有模式均可適用於相鄰房屋的損害賠償。

(3)實踐中,相鄰房屋損害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在恢復原狀和折價賠償或兩者之間選擇。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於不動產損害賠償鑒定的相關知識。根據上面文章的解釋,相信妳已經知道什麽是不動產損害賠償鑒定了。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網站,我們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法律客觀性:

在商品社會,作為消費者,我們離不開商品,比如從商店買的衣服,超市賣的食品,家電,汽車等等。商品產生的糾紛很多,比如涉及知識產權的糾紛,虛假宣傳的糾紛,產品質量有缺陷的糾紛。這裏我只對商品的使用或消費造成人體損害的賠償做壹個簡單的分析。有壹個損害賠償的問題。作為受害人,首先的問題是確認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消費者有權選擇承擔責任的人。受害人可以要求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承擔責任,也可以選擇其中壹方承擔責任。受害人將生產者、銷售者視為共同被告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以其中壹方為被告提起訴訟的,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負有責任的另壹方追償。從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依據民法通則來確認責任人,對保護人更有利。在實踐中,我個人從兩個方面考慮這個問題:消費者起訴的便利性和生產銷售者承擔責任的能力。作為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但銷售者和生產者可能在異地,也可能壹方在異地,另壹方可能在原告住所地附近。考慮到以後會涉及到送達等具體操作,選擇靠近原告住所地的地方主張賠償對原告更有利。當然,這是在生產商和銷售商都有能力支付賠償的情況下做出的選擇。可能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妳在壹個小倉庫買了壹瓶啤酒,啤酒瓶爆炸了。這時候,如果妳只是起訴小倉庫要求其承擔責任,妳的索賠就得不到保障。這個時候起訴釀酒廠是比較好的選擇。或者妳買小倉庫小作坊做的貨。這時,只有同時起訴廠家和銷售商,才能在勝訴後執行原告的訴訟請求。解決了起訴誰的問題之後,還要面對舉證的問題。在訴訟中,誰承擔的舉證責任更多,就意味著誰承擔的敗訴風險更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我們也以爆炸的啤酒瓶為例,作為受害原告。只要我們提供啤酒瓶碎片、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證明已經造成人身傷害,且損害事實與產品問題之間存在必然聯系,就可以完成我們的舉證責任,證明我們的主張成立。作為生產者,只有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才能免除承擔責任,或者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產品以外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生產者承擔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產品未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三)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因為廠家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廠家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產品缺陷在生產後並不存在,而是發生在運輸或儲存環節,那麽生產廠家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運輸或儲存的責任人主張賠償,這裏就不詳細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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