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沖突規範的適用體系”:
(1)第壹節“鑒定”改為“定性”,在“定性的依據”下,增加了“中國關於定性的規定”的檢驗中心。
(2)在第四部分的“公共秩序維護”下,增加了新的考試中心“公共秩序維護和直接適用的法律”。
2.在第五章“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中:
(1)第壹節“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增加了《中國關於自然人權利能力法律適用的規定》、《中國關於自然人行為能力法律適用的規定》和《中國關於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律適用的規定》。
(2)在第三節“債權”中,增加“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
(3)第四節“商業關系”增加了“代理的法律適用”和“信托的法律適用”
(4)在第五節“婚姻家庭”中,增加了《中國關於適用夫妻關系法的規定》、《中國關於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中國關於適用贍養法的規定》和《中國關於適用監護法的規定》。
(5)第六節“繼承”,在考點“遺囑法律適用”下,增加了我國關於遺囑法律適用的規定,增加了考點“遺產管理法律適用”。
(6)增加第七節“知識產權”,包括知識產權歸屬、知識產權轉讓和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適用。
綱要附錄增加了壹部法律和壹部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