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向單位申請。單位對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後,由單位填寫《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2、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審批錄入完成後,在單位填寫的《個人提取公積金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3.單位或職工個人的經辦人員持公積金中心審批的《個人提取公積金審批表》和單位填寫並簽字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移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移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的住房公積金劃入其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發放給職工。
公積金貸款流程:
1.初審: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包括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等。初審合格後,中心將發出《抵押物審查評估通知書》;
2.評估:申請人持《抵押物審查評估通知書》到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所購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經濟適用房不需要評估;
3.審核:申請人持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中心要求的初審材料到中心進行貸款審核。合格的,中心出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貸款調查通知書》;
4.辦理擔保手續:申請人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擔保貸款調查通知書》,根據自己選擇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手續。如選擇抵押擔保,擔保人應出具書面保函;選擇房貸險或第三方擔保的,應在保險公司投保或在擔保機構辦理委托擔保手續;
5.簽訂借款合同;
6、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委托銀行簽訂的貸款協議;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受托行業可根據需要匯總借款人申請,提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批;
8.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核定每筆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後,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
綜上所述,職工持相關材料原件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提取的決定。經審查批準提取的,公積金中心將提取資金劃入提取申請人提供的本人銀行賬戶;經審查不允許回避的,應當告知理由。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