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是婚姻法中夫妻財產的核心問題。夫妻財產分割是指夫妻財產分割,不存在夫妻個人財產分割。司法實踐中,夫妻財產的形式不同,適用於分割的原則和方法也會不同。那麽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割呢?分割的原理和方法是什麽?
壹、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法院在分割夫妻財產時,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立法精神,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我國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則之壹,要求離婚時男女雙方有平等的分割同壹財產的權利。堅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平等的財產分割權,這只是指財產權利的平等,而不是財產份額的平均分配。在家庭中,夫妻收入比例往往存在差異,通常是男方高於女方。但在財產分割上,雙方應該權利平等,不能區別對待男女。
2、照顧兒童和婦女權益的原則
目前女性經濟條件與男性仍有壹定差距,在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性及其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女性不會因經濟問題而影響行使離婚權,避免離婚後因婦女和子女平分而導致生活水平下降或困難。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分割同壹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應盡可能發揮財產的效用。壹方面,夫妻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應盡可能分配給有需要的壹方或在使用某種生產資料方面有特殊技能並能充分發揮物品效用的壹方,以利於生產的發展,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進行。不能分割的,應當根據財產來源和實際需要,通過合理調整或者定價的方式處理。另壹方面,對於夫妻同壹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應考慮雙方及子女的實際生活需求,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4.堅持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
因壹方過錯造成的離婚案件,無過錯方有權在財產分割中主張損害賠償,適當多加分。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這裏的過錯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原則。
婚姻法是私法,這壹原則是意思自治原則在私法中的體現。公民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約定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才有效,約定的財產分割範圍必須是夫妻共有財產,不能損害第三人的利益。還規定了第三人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有效(除非第三人知道,不得對抗第三人)。
6、堅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在處理離婚財產時,不能把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財產。貪汙、賄賂、盜竊等違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對於與他人合夥的財產,應先分割夫妻份額,再分割夫妻財產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二、夫妻財產分割的方法
1,原理除法
分割方法原則是指離婚財產分割的壹般方法,即夫妻財產分割的基本方法。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是均分為主,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適當差額為輔。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平分夫妻財產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壹貫做法,即在確定夫妻財產範圍後,將其壹分為二,平均分成兩份。具體操作可以采取實物分割、價格分割和價格補償。這種劃分的依據是《婚姻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 * * *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部分人對* * * * *所有的財產有權利和義務”。
堅持均分原則不是絕對的。如果平分,不分青紅皂白,可能會造成壹些不公平的後果。正因如此,司法解釋規定,在均分原則下,允許在壹定條件下適當區別,如夫妻壹方在生產生活中有特殊要求,或者財產來源有特殊情況等。
2.特定分割方法
具體的分割方法是如何分割各種特定夫妻的財產。主要是關於當年未受益的房產、生產資料、養殖種植業、婚前個人房屋增值部分、不宜分割的房屋。對於這些具體的分割方式,司法解釋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應包括家庭擁有的汽車、拖拉機。具體分割方法是對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進行分割,得到生產資料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也可以采用單獨分割的方法。
(2)壹方與其他夫妻財產相同的人合夥經營的財產,屬於合夥的,因合夥未清算,不能分割。解決辦法是將占有的財產分給壹方,得到占有財產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當於占有財產價值壹半的補償。另壹種方式是將占有人的財產分成兩份,雙方作為合夥人參與合夥,但要全體合夥人同意。
(3)夫妻當年經營的種養業,無收入。只能分收益部分和經營權。離婚時,為了生產經營的發展,應合理分割或折價。
(4)壹方尚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壹方擁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歸壹方所有,但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壹方給予適當照顧。
(5)***部分股票和債券。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股票的面值壹般都是對半分,各類債券考慮其升值也要合理劃分。
(6)對難以分割的夫妻財產,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以處理時的市場價格扣除折舊費後的價格確定財產價格。房產、古玩、珍貴字畫等都應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
以上內容為您詳細介紹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和具體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妳還是不知道怎麽分,或者妳的情況比較復雜,妳就看不懂了。建議妳及時咨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