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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高考考場無意識犯規

壹般來說,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有主觀過錯,但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成立往往並不強調行為人有明確的主觀過錯,因此存在“無意識”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況。所謂“無意識”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通常是指企業在競爭性行業雇傭員工時,未盡到合理註意義務,過失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在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況下,應采取以下措施:(1)對可能涉及使用商業/技術秘密的關鍵崗位招聘工作人員時,進行必要的背景調查;(2)要求跳槽人員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3)制作專項調查表,作為就業登記表的組成部分,要求跳槽人員填寫並歸檔;(4)盡量避免使用跳槽人員原單位相關的業務信息或技術方案。(5)對於涉及知識產權的交易,對賣方提供的標的物進行必要的檢索和調查;(6)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賣方對交易對象的合法性承擔責任;(7)如有必要,可要求賣方為此提供擔保。(8)企業實施逆向工程時,應註意收集有關其實施相關技術過程的書面材料。在出現爭議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提供證據推翻競爭對手對類似技術構成侵權的推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通過自行開發或者反向工程獲得的商業秘密,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壹)、(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前款所稱的“逆向工程”。指通過拆解、測繪、分析等技術手段從公開渠道獲得的關於產品的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他人商業秘密後,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收購合法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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