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的法人。
壹人獨資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它仍然屬於法人。公司股東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直接責任。
由於所有的有限公司都需要註冊資本,所以妳的債務和妳的註冊資本是壹樣的,不需要用妳個人的私有財產來清償債務;但個人獨資企業以其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私有財產可以用於清償債務。
二是在稅收政策上比個人獨資企業更有優勢。
個人獨資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個人獨資公司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如果壹人個人獨資公司的股東是自然人,除了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個人股東從公司取得的稅後分紅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至於法人股東中設立的壹人獨資公司,其所得稅政策與其他有限公司無異。
從所得稅的角度來看,壹人獨資公司按照33%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還為全部實現的稅後利潤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綜合稅率為46.4%(33%+67%×20%)。如果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其綜合稅率為28.4%(15%+67%×20%);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納稅。最低稅率5%,最高稅率(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35%,可抵扣6750元。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可以根據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費用。
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實現年利潤30萬元,稅後利潤全部分配給個人投資者;自然人設立的壹人獨資公司年利潤也是30萬元,稅後利潤全部分配給個人股東(不考慮企業計提公益金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個人獨資公司應繳納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0萬×33% = 9.9萬元;
自然人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萬-9.9萬)×20% = 4.02萬元;應納所得稅總額為139200元(99000+40200元)。
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萬×35%-6750 = 98250元;
這樣壹來,個人獨資公司比個人獨資公司多交了40950元(139200-98250)。
如果壹人獨資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則需要繳納的所得稅計算如下: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300000×15% = 45000元;
自然人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萬-45萬)× 20% = 565,438+0,000元;應納所得稅總額為96000元(45000+51000)。
可以看出,所得稅稅率降低後,個人獨資公司繳納的所得稅比個人獨資企業少2250元(98250-96000)。即便如此,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萬元的,個人獨資企業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會降低,稅負也會減輕。
三、個人獨資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在設立主體和條件上的區別。
(壹)關於設立主體,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法所稱壹人獨資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自然人投資的經營單位。財產歸出資人個人所有,出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由此可見,壹人獨資公司的“壹人”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個人”的含義並不相同,個人獨資公司的設立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2)在設立條件上,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對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上。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壹人個人獨資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萬元,股東應當壹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相對而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相對寬松。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只需要“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此外,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壹人獨資公司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也就是說,股東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高於註冊資本的70%。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種類,即投資人申報出資中貨幣資金或者非貨幣資金所占的比例不作任何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