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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的偵查範圍是什麽?

壹、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x0d\ 1。貪汙賄賂犯罪,註:(1)貪汙賄賂犯罪中,行賄受賄介紹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其他犯罪是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因此,行賄受賄介紹罪的主體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2)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刑法》第163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刑法》第164條)、對銀行或者金融機構人員行賄(《刑法》第184條)等商業賄賂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定罪處罰。\x0d\ x0d \ 2。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 x0d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修改後的刑法將瀆職罪的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具體為。註:(1)刑法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雖然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但也應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2)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刑法第165條);(2)向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玩忽職守罪(《刑法修正案》第二條);(5)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修正案》第二條);⑥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這六個罪是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規定的,不屬於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所以應該由公安機關管轄。\x0d\\x0d\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具體包括:①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2起;③刑訊逼供案件;4 .暴力取證案件;(5)報復陷害;⑥虐待被監管人的案件;7.破壞選舉案。註:(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此類案件對犯罪主體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從事這些犯罪,那麽立案偵查的應該是公安機關,而不是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壞選舉罪的犯罪主體都是壹般主體,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虐待罪的主體是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報復陷害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四個罪名的主體範圍小於或等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得出結論,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在押人員的案件都由檢察機關偵查,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壞選舉的案件並非都由檢察機關偵查。只有國家機關利用職權實施的這三類犯罪才由檢察機關偵查,其他人實施的犯罪都應由公安機關偵查。(2)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2)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刑法》第251條);③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刑法》第255條)。\x0d\\x0d\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x0d\\x0d\此類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②在犯罪程度上必須是重大犯罪;(3)在犯罪手段上,必須利用職權實施。對於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是利用職權實施的案件,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強奸罪,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立案偵查,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程序監督公安機關不立案。審批程序必須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審批程序是: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時,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基層人民檢察院向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案件,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提交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直接受理批復函,寫明已經認定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需要立案偵查的理由,並附相關材料。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檢察委員會批準的直接受理函後十日內,討論決定是否立案偵查。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條)\ x0d \ x0d \ II。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 x0d \ x0d \ 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 x0d \ x0d \具體包括:①侮辱誹謗案件。(二)暴力幹涉婚姻自由,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③虐待家庭成員未造成重傷或死亡的案件;4挪用公款案。\x0d\註:(1)這些案件的起訴權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告知或者告知後撤回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害人的不起訴必須體現其真實意思。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第九十八條)。被害人死亡、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年老、患病、失明、耳聾等原因不能當面告知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7條)。(2)侮辱和誹謗案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件和虐待案件有結果要求。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將立案偵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家庭成員重傷、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公安機關受理。\x0d\\x0d\ 2。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x0d\\x0d\具體包括:①故意傷害(輕傷);(2)重婚案件;③遺棄案例;(4)侵犯通信自由;⑤非法侵入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註意:(1)這類案件有兩個條件:壹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二是輕微刑事案件。(2)這類案件不僅是自訴,也是非公訴。被害人沒有證據證明需要作為公訴案件處理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受理偵查。(3)如果被害人沒有當庭起訴,而是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說明被害人要求公訴,公安機關應當受理。(4)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後,對於證據不足,公安機關能夠受理的,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x0d\\x0d\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x0d \ x0d \這類自訴案件有以下限制性條件:(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根據刑事實體法衡量被告人行為的結果。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這種自訴案件實際上是本應起訴的案件,其目的是保護被害人的起訴權,維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解決被害人申訴無門的問題。\ x0d \ x0d \ 4。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x0d \ x0d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被害人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種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x0d\ x0d \ III。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x0d \除以上外,其他均由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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