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等。
住房公積金 在壹般情況下是***同財產。但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 婚姻存續期間 約定住房公積金是 壹方個人財產 的,其約定有效。如果未約定的,則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住房公積金是 夫妻***同財產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壹)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