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的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為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合同管轄地規定是什麽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合同訴訟地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民事訴訟中,壹般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而在合同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定管轄”或者“選擇管轄”。此外,因為合同糾紛可以適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在合同中選擇適當的“合同履行地”,實際上也能夠起到“選擇管轄”的效果。
3、選擇壹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管轄案件,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省費用。考慮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壹些因素,選擇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執行都產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內法院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管轄,其中區別就更加顯而易見。